|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5-08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军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8人,代表股份73,940,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868,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9,072,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9,075,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9,072,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2%。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4,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0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0%;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74,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3%;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8%;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磷酸铁污水处理技术升级改造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2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5%;反对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0,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1%;反对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4%;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5%。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慧慧、陈策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185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慧慧、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24日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64,868,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687%。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0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72,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92%。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0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3,940,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879%。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234,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0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0%;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74,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3%;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8%;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9%。 关联股东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控股子公司磷酸铁污水处理技术升级改造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3,72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5%;反对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60,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1%;反对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4%;弃权1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