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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08 |
|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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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2025年1月24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4日上午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53号院中海时代广场B座16层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04人,代表股份48,680,5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1423%,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25.83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1,993,3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6885%,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22.289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2人,代表股份6,687,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3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3.549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6,687,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3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3.549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74,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1%;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09%;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马哲、王思晔 (三)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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