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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经查询,海南远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海南可为基本情况 1、名称:海南可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出资额:149.30万元人民币; 3、执行事务合伙人:范凯; 4、成立日期:2021年6月7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MA5U1HWM9B; 6、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壹号V10-202-3; 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5G通信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盛杰持股53.0476%,范凯持股15.7401%,其他16名股东合计持股31.2123%;实际控制人为盛杰。 9、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10、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经查询,海南可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拟共同投资的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四川忠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日期:2022年1月7日; 4、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栋B座2层9号; 5、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EM5XH5D; 7、公司经营范围: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经营范围专用材料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0、经查询,忠华智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标的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鉴于忠华智能未开展实质运营,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收购方以0元对价收购忠华智能100%的股权,并共同对忠华智能进行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其中,根据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金瑞评报字[2025]第011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评估的一批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为2,221.16万元。经评估,一批机器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2,284.1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肆万壹仟元整)(不含税),评估增值额为62.94万元,增值幅度为2.83%。(含税评估值为2,581.03万元)。必控科技以上述固定资产作价人民币2,600万元及自有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剩余实缴义务:197.90万元)组合方式向标的公司合计出资2,800万元,占增资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35%;唐控智能、风范晶樱、海南远领、海南可为以自有资金向标的公司出资,分别占增资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35%、20%、5%、5%。 六、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 1、协议签订主体: (1)受让方: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风范晶樱工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海南远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可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让方:刘岚、盛银霞; (3)标的公司:四川忠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本次股权转让: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东持股及出资情况如下: ■ 3、转让价款:结合标的股权的实缴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资产状况、业务运营等因素,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对价均为零元,即受让方无需就本次股权转让向转让方支付任何对价。 4、标的股权交割: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和履行标的股权对应的相关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各方应共同促使本次股权转让尽快完成,并确保在协议签署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其他事项:作为标的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刘岚、盛银霞分别就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实施的标的股权转让交易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本协议自各方有效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合资协议 1、协议签订主体: (1)合资方1: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合资方2: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合资方3:上海风范晶樱工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4)合资方4:海南远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合资方5:海南可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标的公司:四川忠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增资情况: 合资方将按照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金投入公司),其中,唐控智能、必控科技分别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450万元,风范晶樱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万元,海南远领、海南可为分别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各人民币35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东持股及出资情况如下: ■ 3、付款及交割: (1)唐控智能将以货币资金形式完成其应付剩余待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2,797.90万元的实缴义务; (2)必控科技将以货币资金人民币197.90万元及合资协议附件所列固定资产作价人民币2,600万元的形式完成其剩余待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2,797.90万元的实缴义务; (3)风范晶樱将以货币资金形式完成其应付剩余待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1,598.80万元的实缴义务; (4)海南远领将以货币资金形式完成其应付剩余待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399.70万元的实缴义务; (5)海南可为将以货币资金形式完成其应付剩余待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399.70万元的实缴义务; 前述货币资金应结合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完成缴付,且实缴出资时间不得晚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晚期限;前述固定资产则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完成后交付。各方应共同促使本次股权转让尽快完成,并确保在协议签署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基于公司后续业务经营及运营的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必控科技届时需协调将相关人员转移至标的公司,以满足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 5、本协议以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为前提,自各方有效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1、必控科技计划将部分生产体系人员剥离转移至标的公司,该公司与必控科技在管理、财务、运营完全独立; 2、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初至今,公司与唐控智能和风范晶樱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必控科技、唐控智能、风范晶樱、海南远领以及海南可为共同投资智能制造公司,可以为特殊装备领域制造类企业提供一揽子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智能制造公司通过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技术支持和运营管理服务,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自动化和柔性化,更注重用户体验和个性化需求,以满足不同企业的生产需求。 2、对公司的影响 以固定资产出资投资智能制造公司可提升必控科技智能产线生产效率,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团队积极性;同时借助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资金优势,加快业务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必控科技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忠华智能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固定资产出资的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转让协议》及《合资协议》。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铭瓷”)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成都铭瓷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到期续贷,公司拟继续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以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成都铭瓷27.60%的股权,公司间接持有成都铭瓷27.60%的股权。截至目前,成都铭瓷其他股东李俊伟、隋全义已分别将其持有的成都铭瓷36.8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00万元)、27.6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50万元)质押给公司。本次续贷担保事项实施后,李俊伟和隋全义继续将其持有上述股权质押给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程树新为成都铭瓷的董事,以上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程树新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中的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正式担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630.4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俊伟; 成立日期:2019年7月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MA63HN452E;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大道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软件开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网络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3、股权结构: ■ 其中,李俊伟已将其持有的成都铭瓷36.8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对应出资额600万元;隋全义已将其持有的成都铭瓷27.6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对应出资额450万元。 4、截至目前,成都铭瓷能够按期偿还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无逾期情况,信用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担保方式:(1)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成都铭瓷其他股东李俊伟、隋全义分别将其持有的成都铭瓷36.8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00万元)、27.6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50万元)质押给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5、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具体约定为准。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担保协议的具体条款由公司与银行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额度。 四、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成都铭瓷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99万元。 五、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成都铭瓷为公司参股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支持成都铭瓷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成都铭瓷其他股东李俊伟、隋全义分别将其持有的成都铭瓷36.80%、27.6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成都铭瓷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成都铭瓷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行为。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担保是公司对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和盈利能力,且其他股东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成都铭瓷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其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目前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且本次担保采取了规避风险的反担保措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43,839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9110%;对外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2,000.57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7789%。 若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87,839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2839%。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公司孙公司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0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43,83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9110%;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72,000.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7789%。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拟为参股公司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未”)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146,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参股公司上海汉未、子公司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南康达”)以及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285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收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合同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 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被担保方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及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6、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 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3,6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 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2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力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券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权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43,83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9110%;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72,000.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7789%。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 3、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的《保证合同》; 4、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9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董事会决议于2025年2月10日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本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御河企业公馆A区3号楼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5日 8、出席本次会议对象 (1)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2)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2、提案的具体内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八名,独立董事五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六届监事会。 3、特别提示事项 (1)上述议案中,议案1、议案2和议案3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关联股东需对议案8和议案9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以上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2月9日9:00一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5年2月9日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登记地点为准)。 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御河企业公馆A区3号楼 邮编:201204 联系电话:021-50779159 指定传真:021-50770183 联系人:沈一涛、刘洁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准时参会; 3、会议咨询: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御河企业公馆A区3号楼; 联系电话:021-50779159; 联系人:沈一涛、刘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69 2、投票简称:“康达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8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8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独立董事(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提案3,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作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出席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持股数: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请在“表决意见”栏目填写票数或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1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第八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资金总额、回购期限、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含)的价格,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不高于20,000万元人民币(含),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回购股份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实施具体股份回购计划。 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八期)的议案》。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当前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 (二)回购股份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近期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等情况的变化,为切实推进和实施股份回购,并基于公司对自身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决定将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定为15.00元/股(含),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后期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不高于20,000万元人民币(含)。 (1)假设用总额20,000万元进行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1,333.3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3946%; (2)假设用总额10,000万元进行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666.6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1973%。 (八)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202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根据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公司已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同意为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除上述贷款外,本次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将根据贷款资金实际到账情况、资金使用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严格遵守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三、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00元/股,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333.3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3946%。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全部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00元/股,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66.6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1973%。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全部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拟回购股份在实施相关事项前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7,546,246,082.8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896,238,242.77元,流动资产3,869,250,572.56元。按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为人民币2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6503%、6.9055%、5.1690%。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20,000万元人民币(含)上限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股 份回购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 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工控”)于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7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44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9,992,669元;于2024年7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66,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8%,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107,540元。 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唐山工控计划自2025年1月18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除上述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公司回购期间内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六、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后续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 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其他事项说明 1、回购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①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②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等; ④在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公司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⑤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期限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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