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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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5日 星期六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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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作出的相关决议文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
  7、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及相关安排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未发生变化情况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告;
  1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协议;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自查报告;
  1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自查报告;
  1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6、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甘银龙
  2025 年 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甘银龙
  2025 年 1月24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贾喻杰 荆雅玲
  杨博马 承铭
  财务顾问主办人:苏华峰 王晓琳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甘银龙
  2025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疆火炬
  股票代码:603080
  ■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火炬”)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火炬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情况
  赵安林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海斌为赵安林之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发展规划考虑,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引入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内在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股份增减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赵安林持有新疆火炬2,407.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赵安林持有公司4,682.5万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月24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09%,股东赵海斌持有公司1万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月24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安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1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安林与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赵安林拟向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2,275.42万股股份,占公司截至2025年1月24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08%。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转让方)
  甲方1:赵安林,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2:郭鹏,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3:张秀丽,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4:秦秀丽,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5:严始军,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6:热依汗姑丽·苏坦,身份证号码:65310119**********
  以上甲方1至甲方6合称为甲方。
  (二)乙方(受让方):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三)交易价款及其支付
  1、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并确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1.969元,本次标的股份转让2,903.17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52%,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37,797,417.3元(大写:陆亿叁仟柒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叁角整)。
  (2)自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或/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转让总比例和总价款不作调整。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单价计算方式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和股份转让总价不变。
  2、股份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取得并向乙方出具上交所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1亿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股份转让对价款。
  (2)甲方在收到前述1.1亿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人民币股份转让对价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如不可抗力影响办理时间顺延)办理股份交易过户手续。
  (3)在完成股份交易过户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次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407,797,417.3元(大写:肆亿零柒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叁角整)。
  (4)在2025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1.2亿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
  (5)六位甲方分三次收取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637,797,417.3元,乙方按照转让股份比例将交易对价付至甲方对应收款账户。
  (6)资金来源:
  乙方支付股份对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四)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中登公司提出查询标的股份信息的申请,获得证券查询信息单。
  2、按照相关规定,双方相互配合及时到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手续,以及支付股份转让相关交易税费、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股份办理过户至乙方名下。
  3、双方同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乙方付清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五)上市公司治理
  双方同意,在双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前提下,进行公司董监高的选举和变更。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2、甲方承诺,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时,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不存在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或政府调查等。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乙方承诺已经取得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出具前述股东会决议原件。
  2、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对价款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本次交易必备文件的报备、披露(如有)。
  (八)税务和费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完成本次进行的股份转让而需支付的法定税款、政府费用及其他开支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九)协议变更、终止及处理方法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经协商变更本协议时,双方应另签订书面协议。
  2、在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情况下,如证监会、交易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行政机构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存在任何否决意见,且严重影响本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在否决意见的相关文件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当期转让已收取的款项。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增加的责任、违约方违约而导致第三方向守约方提出的权利请求等),同时,违约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仍有权利继续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3、如因证监会、交易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行政机构的监管原因导致任意一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的,相关义务顺延履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西中燃,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雍芝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江西中燃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江西中燃具备受让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新疆火炬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赵安林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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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安林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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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非常差,太令人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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