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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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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0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4年9月12日(即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22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67,128,644.02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年报数据)的1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41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264,958.13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71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4,619,327.37元;作为第三人的案件共计10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244,358.52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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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86,594,638.26元
  诉讼请求:
  ① 依法判令解除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1#电池车间主厂房洁净室机电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一》)、《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1#电池车间主厂房洁净室机电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二》);
  ② 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已完工程款70,657,756.21;
  ③ 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款与仓储费合计5,636,475.52元;
  ④ 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完合同工程部分的合理利润980,406.52元
  ⑤ 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9,320,000元;
  ⑥ 依法确认原告在诉讼请求2、3、4、5项款项范围内对原告施工的《承包合同一》、《承包合同二》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⑦ 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请求2、3、4、5项款项;
  ⑧ 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一、二承担。
  以上诉请合计金额:86,594,638.26元。
  事实理由:
  2023年9月28日,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三公司”)与被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净公司”)签订了《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1#电池车间主厂房洁净室机电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200,000,000元。2024年5月13日,原告中电三公司与被告仕净公司签订了《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1#电池车间主厂房洁净室机电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2,000,000元。
  《承包合同一》、《承包合同二》签订后,仕净公司严重逾期支付预付款与多次进度款,经中电三公司多次催告要求支付后,仍未按约支付,同时因仕净公司甲供设备逾期到场,造成工期逾期,最终导致案涉工程多次停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于2024年9月14日向仕净公司发送了《催款与索赔律师函》,仕净公司未支付欠款也无任何回复,后于2024年9月27日中电三公司向仕净公司发送了《停工退场通知函》,截止2024年10月25日仕净公司仍然未回复,因仕净公司严重违约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工程停工后,对于原告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仕净公司应当据实结算并及时支付。同时,因仕净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导致合同解除给中电三公司造成的损失,仕净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案件进展:
  2024年11月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并于12月正式立案并完成保全,目前此案在2024年12月19日已开庭,仍在一审审理中。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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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
  2、《受理通知书》《传票》;
  3、《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
  4、《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
  5、《执行终本裁定》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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