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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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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5-05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方投资提起再审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再审事项: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因不服〔2024〕鲁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高院(2024)鲁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潍坊中院(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及之三民事裁定,改判驳回华控赛格对同方投资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同方投资对华控赛格所提全部反诉请求,并由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尚需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背景情况
  2024年4月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07民初100号,潍坊中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
  2024年6月7日,同方投资于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及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2024年7月1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民终645号,山东省高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4);
  2024年7月23日,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了《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就同方投资再次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事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立案,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7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年8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0641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因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北京金融法院于7月29日予以受理。根据仲裁相关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程序,待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裁定后恢复仲裁程序;
  2024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院下发的《结案通知书》〔2024〕鲁07执705号,潍坊中院宣布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有关纠纷一案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4);
  2024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74民特71号),裁定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
  2024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撤案决定》(2024)京仲
  案字第06412号,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一案;
  2025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5)最高法民申165号,因同方投资不服〔2024〕鲁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满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8楼;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竹兰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薛霖,董事长。
  (一)同方投资再审请求:
  1.撤销山东高院(2024)鲁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潍坊中院(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及之三民事裁定,改判驳回华控赛格对同方投资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同方投资对华控赛格所提全部反诉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同方投资提起再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尚需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同方投资《再审申请书》;
  2.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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