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对40个贸易合同纠纷全部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案涉贸易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约21.71亿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逾期贸易款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根据民事裁定书,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相关刑事案件办结后,公司如仍有损失的,公司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对已发生贸易合同纠纷全部向法院提起诉讼,总金额约为21.71亿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7日、11月19日和2025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074和2025-00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送达的40件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4)辽07民初55号、56号、79号至85号、(2024)辽0791民初1069号至1083号、(2024)辽0791民初1417号至1432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案涉贸易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全部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原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尚未披露案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4,954.7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四、公司前期已披露贸易案件外其他案件进展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贸易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突发性、整体性特征,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逾期贸易款净额21.68亿元(扣除应付相关贸易商0.03亿元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根据民事裁定书,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相关刑事案件办结后,公司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