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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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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05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宝昂”),为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情况:本次新增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81,000万元和600万美元,按照2025年1月2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7.1696元计算,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等值人民币85,301.7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00%,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湖北宝昂其他少数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为湖北宝昂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截至本公告日,被担保人湖北宝昂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障湖北宝昂日常经营需要的融资正常开展,在年度担保计划额度内公司累计新增为子公司湖北宝昂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总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对湖北宝昂的担保存在反担保。
  (二)具体担保进展情况如下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生产经营业务提供不超过等值418,8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或反担保。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贷款、承兑、票据等其他融资业务及子公司购销等生产经营业务,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49N03L9U
  成立时间:2020-12-29
  注册地址:天门市天门工业园江汉路
  法定代表人:刘启文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北宝昂是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51%的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沃格光电为湖北宝昂签订的担保合同
  1. 签署人:
  保证人:沃格光电
  受信人:湖北宝昂
  授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
  2. 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湖北宝昂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湖北宝昂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湖北宝昂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湖北宝昂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亦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系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发生,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为137,000万元人民币和600万美元,对外担保余额为81,000万元人民币和600万美元(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按照2025年1月2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7.1696元计算,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等值人民币141,301.76万元、85,301.7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2.70%、62.00%。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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