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1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14,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1: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多次在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亨公司”)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后指派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涉及华亨公司的诉讼案件,涉及律师代理费共计214,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受理,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传票;2025年1月15日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9日收到(2024)津 0101 民初 13089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被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11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孙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9号)《关于对郭维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10号)《关于对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11号)和《关于对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12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孙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孙迅: 经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年9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年12月18日,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A-D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年1月31日,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0.32亿元至0.4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31亿元至0.46亿元之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0.3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津投城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5年1月24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郭维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维成: 经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年9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年12月18日,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A-D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年1月31日,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项目调规补偿 2023年9月21日,政府同意给予公司7.34亿元调规对价补偿。公司知悉会议结果后,未及时进行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项目调规。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盛文佳苑项目调规事项的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5笔重大诉讼 公司2024年半年报披露了5笔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到临时报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 四、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0.32亿元至0.4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31亿元至0.46亿元之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0.3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津投城开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5年1月24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亮: 经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年9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年12月18日,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A-D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年1月31日,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项目调规补偿 2023年9月21日,政府同意给予公司7.34亿元调规对价补偿。公司知悉会议结果后,未及时进行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项目调规。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盛文佳苑项目调规事项的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5笔重大诉讼 公司2024年半年报披露5笔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到临时报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 四、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0.32亿元至0.4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31亿元至0.46亿元之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0.3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津投城开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5年1月24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进展 2023年9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披露与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23年12月18日,东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关于沙柳北路项目A-D地块分地块补偿金额的说明》,明确收储面积、补偿款。2024年1月31日,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报告期内实现政府对沙柳路土地收储,营业收入增加。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项目调规补偿 2023年9月21日,政府同意给予公司7.34亿元调规对价补偿。公司知悉会议结果后,未及时进行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项目调规。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盛文佳苑项目调规事项的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5笔重大诉讼 公司2024年半年报披露5笔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及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到临时报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 四、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为0.32亿元至0.4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31亿元至0.46亿元之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净利润为0.3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77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1〕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