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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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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5-006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季春霖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94名,代表公司890,266,32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29%。(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55,846,569股(注: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由2,154,587,862股增加至2,155,846,56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5,076,81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2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50,769,759股)。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820,567,61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23%,其中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212,30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687人,代表公司69,698,71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6%,其中中小股东共1,687名,代表公司69,698,716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88,834,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2%;反对87,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1,3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47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26%;反对87,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47%;弃权1,3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杰、姜瑶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5-007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 补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映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映邦”)于2024年10月23日与共青城鲲智超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引进3家战略投资者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西藏映邦通知,西藏映邦与战略投资者于2025年1月2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此外,截至目前,战略投资者的基金托管户已收到部分投资机构的认购资金。《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西藏映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共青城鲲智超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对原协议约定进行修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鉴于乙方正在尽全力推动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因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乙方在原协议项下支付完成全部股份转让款的截止日期延期至2025年2月28日。 本次《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确认合规性后方可实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此外控股股东西藏映邦拟转让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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