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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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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03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查阅。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5-00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等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字表述“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未在上表一一列示。
  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07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本次发行前,皖维集团直接持有公司706,039,2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5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皖维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投资者符合该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已与皖维集团签署《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且皖维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此,公司提请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后,皖维集团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要约收购、限售期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关于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并且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0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皖维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取得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予以注册。
  3、2025年1月20日,公司与皖维集团签署《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的详细方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
  皖维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33.55%的股权,皖维集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关联关系的认定,系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皖维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
  (三)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皖维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四)关联方主营业务情况
  皖维集团是安徽省内重要的化工、化纤、建材、新材料联合制造企业,其控制的核心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聚乙烯醇(PVA)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地分布于安徽巢湖(本部)、广西、内蒙古、山东等地。最近3年,皖维集团主营业务稳步发展,经营良好。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皖维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六)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zhixing/)、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皖维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皖维集团拟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月20日,公司与皖维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5年1月20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以及发行价格调整
  1、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
  2、认购价格及发行价格调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4.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三)认购数量、认购金额、款项支付以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合计不超过75,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乙方拟认购不超过75,000,000股,最终数量及认购金额将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2、认购金额:
  甲方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乙方按照本协议向甲方认购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构审批文件的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该认购金额进行调减。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的认购数量将根据其认购金额及根据本协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认购数量按舍去末尾小数点后的数值取整。
  3、款项支付: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文后,由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具体缴款日期,并向乙方发出认购款缴纳通知。
  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确定最终的认购金额,并以该等金额为准发出《缴款通知书》。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对价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方的指定账户。
  在乙方支付上述认购对价后,甲方应尽快将认购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甲方完成前述股票发行、登记等手续后,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四)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乙方因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乙方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甲方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本次发行获得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六)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2)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或(3)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构成甲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皖维集团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有助于公司明确和落实国有权益,满足国拨预算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皖维集团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支持,为公司未来战略布局奠定坚实基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
  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皖维集团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皖维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皖维高新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皖维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0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7号》及相关规定,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0号)核准,本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97,334,123股股份、向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行26,220,791股股份、向王必昌发行24,975,380股股份、向鲁汉明发行13,148,270股股份、向沈雅娟发行11,303,317 股股份、向佟春涛发行5,770,385股股份、向林仁楼发行3,350,805股股份、向姚贤萍发行1,675,402股股份、向张宏芬发行1,023,857股股份、向方航发行837,701股股份、向谢冬明发行837,701股股份、向胡良快发行837,701股股份、向谢贤虎发行837,701股股份、向伊新华发行235,485股股份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价值为795,000,000.00元的100%股权,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2元;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966,0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42元,共计募集资金198,749,998.46元,坐扣承销和独立财务顾问费用5,000,000.00元(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为193,749,998.46元,已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20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1和附件1-2。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情形。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1和2-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效益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降低财务费用,以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无。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一) 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0号),公司于2022年发行股份购买皖维皕盛价值为795,000,000.00元的100%股权,并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022年8月17日,皖维皕盛已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收到了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81322760205M的营业执照,皖维皕盛100%股权已过户登记在皖维高新名下,皖维皕盛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 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皖维皕盛2022年末和2023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1559号)和《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1905号);2024年9月30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未经审计。
  (三) 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皖维皕盛2022年度和2023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1559号)和《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1905号);2024年1-9月营业收入、净利润未经审计。
  (四) 盈利预测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皖维皕盛全体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皖维皕盛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部分以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进行补偿,若其届时所持的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本公司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则业绩承诺方承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公司已于2022年8月完成对皖维皕盛的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2022年度至2024年度,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业绩承诺方所做的业绩承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022年、2023年皖维皕盛实现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皖维皕盛2022年度和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分别出具《关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0432号)和《关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1277号)。
  2022年度、2023年度,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分别为987.90万元、22,066.44万元,对应补偿的股份分别为2,341,008股、52,290,137股。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公司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等公告,上述补偿的股份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完成注销。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202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配套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度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3月8日销户,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配套募集资金193,749,998.46元已于2022年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0.00元,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3月8日销户。
  十、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
  附件1-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1-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1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202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经审计。2022至2024年1-9月,皖维皕盛整体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43.60万元,实现2022-2024年业绩承诺的46.11%。
  附件2-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0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测算,是以分析主要财务指标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的变动为目的,是基于特定假设前提的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一)测算主要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环境和产品市场情况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公司于2025年6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结果、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5,000,000股,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2,104,618,229 股为基础进行测算。测算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票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后续股本发生的变化。上述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6、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024年1-9月净利润的年化数据(2024年1-9月数据的4/3倍),2025年的数据在2024年度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10%、增长20%分别测算。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基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目的所作出的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及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承诺,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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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配置资本资源,及时、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但使用募集资金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降低财务成本,进而提升经营业绩,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取得成效。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则每股收益等指标在本次发行后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公司提醒投资者,前述测算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持续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参见《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强化公司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加强研发与市场开拓,从产品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及使用,并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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