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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太平洋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2,并经核查太平洋财险持有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太平洋财险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管有权代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四)宏源汇智 1、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21619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186,624,546.68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180,568,532.26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投资规模说明函》等材料,宏源汇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中农再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农再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农再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3,并经核查中农再保险持有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中农再保险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农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中农再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农再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农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中农再保险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六)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4公示信息,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于2024年8月16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4080494。 根据国寿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5,并经核查国寿资管持有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国寿资管为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为国寿资管,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因此,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七)泰康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6,并经核查泰康人寿持有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泰康人寿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泰康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泰康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泰康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八)泰康养老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养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泰康养老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7,并经核查泰康养老持有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泰康养老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泰康养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泰康养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泰康养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九)国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1月)》8以及国信证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弘毅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9,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弘毅私募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弘毅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10,以及弘毅私募基金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登记编号P1000283),弘毅私募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提供的《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弘毅企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弘毅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因此,弘毅私募基金管理的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一)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11月)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12,以及华夏基金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华夏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因此,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二)东方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1月)》13以及东方证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方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三)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1月)》14以及中金公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金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四)陆家嘴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陆家嘴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陆家嘴信托持有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陆家嘴信托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五)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1月)》15以及银河证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银河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六)国寿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寿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关于核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55号)以及国寿财富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寿财富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寿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财富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七)红塔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红塔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红塔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1月)》16以及红塔证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红塔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红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红塔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红塔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红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红塔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八)财富趋势 1、基本情况 根据财富趋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财富趋势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财富趋势提供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101076),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富趋势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432,983,842.93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1,616,249,825.67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财富趋势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投资规模说明函》等材料,财富趋势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财富趋势出具的《承诺函》,财富趋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财富趋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财富趋势出具的《承诺函》,财富趋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十九)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资管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中信资管,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因此,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二十)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资管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中信资管,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因此,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二十一)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1月)》17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二十二)广州城发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城发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城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18,以及广州城发基金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登记编号P1001234),广州城发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州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州城发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三、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时,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王英哲 经办律师: 杨广水 郭源 年 月 日 1网址: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31/art_102_102525.html) 2网址: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31/art_102_102525.html) 3网址: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31/art_102_102525.html) 4网址:https://www.zhongbaodeng.com/channel/350b43d4af88460b93ccd46658cf631e.html) 5网址: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31/art_102_102525.html) 6网址: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31/art_102_102525.html) 7网址: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31/art_102_102525.html) 8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 9网址: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2412311710108111.html) 10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person/personList.html?userId=1701006109217137) 11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7/content.shtml) 12网址:https://www.amac.org.cn/fwdt/wyc/jgcprycx/jgcx/gmjjglrml/) 13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 14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 15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 16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 17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9/content.shtml) 18网址: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101000002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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