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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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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财富趋势提供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101076),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富趋势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财富趋势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投资规模说明函》等材料,财富趋势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财富趋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财富趋势出具的承诺函,财富趋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财富趋势出具的承诺函,财富趋势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管理的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铁发紫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管理的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资管(代表“中信证券星云9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城发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州城发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城发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条件,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州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基金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聘请的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原始权益人和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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