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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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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2025-002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情形。 ●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万元到1,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573.91万元到1,573.91万元,同比将减少36.46%到100.00%。 ● 公司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00.00万元到-80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万元到1,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573.91万元到1,573.91万元,同比将减少36.46%到100.00%。 2、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00.00万元到-800.00万元。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739,133.40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196,807.81元。 (二)每股收益:0.12元。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一)2023年公司持有的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2.5%股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600.00万元,公司预计2024年上述股权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会同比下降。 (二)公司于2024年实施完成了对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工合金”)55%股权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为此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导致公司管理费用较上一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三)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电工合金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损益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因此电工合金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核算结果,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相关情况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目前尚未发现对本次业绩预告准确性构成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 审计后的2024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2025-001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188号富邦中心D座22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宋凌杰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魏会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长宋凌杰先生、独立董事华秀萍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魏会兵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宁波富邦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倪金丹、杨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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