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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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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5-002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泉”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赵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赵仁萍:
  经查,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你公司合计受让关联方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万元大额存单,交易价款为本金加应计利息共计15,326.6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0%。你公司未对该项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1月28日才进行审议、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赵仁萍作为直接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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