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5-00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九名,实参会董事九名,李岩先生、阮庆革先生、张国宏先生现场参会,秦虹女士、王艳茹女士以视频方式参会,赵龙节先生、蒋翔宇先生、屠楚文先生、李大进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公司《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25-005)。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方案如下: 1、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的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含9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的期限不超过8年(含8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存续期限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固定利率形式,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最终票面利率以簿记建档结果为准。 4、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5、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6、发行对象及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发行,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即将到期(或回售)的公司债券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担保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主要采取信用形式,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增信机制。 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届时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11、债券交易流通 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债券的交易流通事宜。 12、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3、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公司《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25-005)。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后的交易流通及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增信措施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并对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债券相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公司《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25-005)。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2025年2月7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0号首开广场四层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临2025-006)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5-005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的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亿元(含90.0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的期限不超过8年(含8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存续期限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三)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固定利率形式,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最终票面利率以簿记建档结果为准。 (四)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五)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六)发行对象及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发行,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即将到期(或回售)的公司债券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八)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九)担保方式 本次公司债主要采取信用形式,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增信机制。 (十)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届时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十一)债券交易流通 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债券的交易流通事宜。 (十二)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三)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十四)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债券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后的交易流通及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增信措施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并对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债券相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的方案为准。公司将及时披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情况。公司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能否获得审批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2月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2月7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0号首开广场四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2月7日 至2025年2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5-004号)、《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25-005号),于2025年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2月7日9:00一11:30,13:00一14:0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方式、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2月7日14:00时前送达、传真或发送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0号首开广场四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090982 传真:010-59090983 电子邮件:gudongdahui@bcdh.com.cn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任女士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2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