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9,999.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名投资者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兰等2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案件1)、仁智股份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案件2)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名投资者损失共计89,999.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概述 被告仁智股份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629。2024年12月2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郭*兰等2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等起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