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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 本项目拟建设地点为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实施主体为山西尚太。 (四)项目建设期 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为18个月,包括厂房和生活及办公场所的土建工程、装修、水电工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设施购置及安装调试,人员招聘及培训和试运行与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经济效益 本项目建设完成并完全达产后,将形成年产约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能,公司生产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经过可行性论证及项目收益测算,本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入。 (六)项目涉及的报批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募投项目正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中。 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进一步扩大一体化生产能力,满足下游市场需求以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 近年来,受全球能源结构调整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推动,二次电池相关技术进步影响,锂离子电池产业总体上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速度。新能源汽车、储能终端等下游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带动了产业市场需求的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方面,全球汽车电动化浪潮仍在持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快速增加,渗透率不断提升。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GGII)统计显示,2023年全球新能源汽车累计销售1,374万辆,同比增长36%;2024年上半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售约683.6万辆, 同比增长16%。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3年1-12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到31.6%,高于2022年同期达5.9个百分点;2024年1-6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492.9万辆和494.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0.1%和32%??。受益于下游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23年我国动力电池出货量为630GWh,同比增长31.4%;2024年上半年我国动力电池出货量为320GWh,同比增长18%。储能终端方面,根据高工锂电(GGII)统计,2023年我国储能电池出货量为206GWH,同比增长59%;2024年上半年,我国储能电池出货量已超200GWh,同比增长超25%。下游旺盛的快速增加推动负极材料市场不断扩大,2023年,根据高工锂电(GGII)数据统计,我国负极材料出货量165万吨,较2022年同比增长21%,其中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和天然石墨负极材料出货量分别为146万吨和18万吨;2024年上半年国内负极材料出货量94万吨,同比增长29%。 负极材料近年来持续处于高景气周期,行业企业持续进行产能扩张,同时大量企业和资本跨界进入,导致行业自2023年以来陷入白热化竞争阶段,行业增长速度有一定的回落,但是,公司采取差异化产品竞争策略,在长期的技术和工艺积累基础上,实现了新一代“快充”“超充”性能以及新型储能终端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品的批量出货,相关产品受终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更新换代需求的带动,产销规模快速上升,推动公司在2024年行业陷入白热化竞争状态下仍实现了高速增长。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继续把握住新一代动力电池迭代的业务机会,并关注到储能电池市场处于活跃周期,促使负极材料产品销售数量增速再次提升。2024年1-9月,公司负极材料产品销售数量达14.8万吨,已经超过2023年全年销售量,同比增长超过55%。同时,在产品价格水平远低于上年同期的情况下,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核心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相比恢复上升。 从行业角度来看,中长期锂离子电池产业仍旧具有快速发展前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等产品性能的持续提升,终端产品持续推陈出新的要求,应用场景的不断成熟,负极材料行业仍具备快速增长的市场空间,需要公司持续扩大生产能力,进行生产基地建设。 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具备新一代负极材料产品的技术和批量生产能力,能够紧跟行业产品迭代速度,把握下游技术发展方向,以差异化竞争能力实现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需要持续进行高水平的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满足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顺应了下游市场的需求,把握了行业的发展机遇。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20万吨锂离子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一体化产能,大幅增强了公司的供货能力,从而把握锂离子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实现公司进一步发展。 2、巩固公司成本优势,提升设备工艺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在负极材料行业,公司拥有一定成本优势,主要基于自身一体化生产模式和深厚的石墨化设备工艺能力。相较于同行业主要企业,公司负极材料生产全部工序均自主进行,特别是石墨化工序,自供率位居行业前列,极少采购委托加工服务,从而减少因委托加工导致的毛利流出。公司能够控制全部生产流程,进而控制各工序成本,各个工序紧凑分布在同一生产基地,提升了整体生产效率,并减少了运输支出,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盈利水平。另外,公司曾长期经营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业务,积累了丰厚的装备设计、工艺能力以及生产管理经验,在多项核心工艺上均有高效率的独特设计。本项目将延续一体化生产模式,进一步发挥长期生产实践和工艺积累下的石墨化生产成本管控能力,优化成本投入。 公司拟建设的新生产基地依旧选择在距离上下游位置较为适中的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进行建设,将继续发扬相关优势,建设更高水平的、具有自动化、智能化特点的一体化生产基地。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探索新型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巩固自身成本优势的同时,不断提升设备工艺能力,持续增强公司自身综合竞争力。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质量与成本的管控,进一步发挥生产管理和规模经济优势,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提高公司在负极材料领域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3、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随着人们对锂离子电池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开发和生产性能优良且质量稳定的中高端人造石墨负极材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新一代的“快充”“超充”性能为代表的高倍率动力电池负极材料。 公司拥有稳定、可靠的研发和生产中高端产品的能力,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方面开发和储备了诸多新产品。公司需要紧跟市场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丰富和完善产品系列,逐步减少低技术低附加值产品,并提高高端高利润产品的市场占比。本次募投项目的目标产品以公司新研制出来的高附加值、高毛利率的产品为主,提升公司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适应新一代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生产需要,加速开发并适时推出与科技进步相匹配、与行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不同种类的新产品,才能长期保持公司领先地位。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项目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一2035年)》等国家战略规划和举措不断出台,明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新型储能等已成为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领域。与此同时,在加快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和储能产业是构建绿色、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指出,我国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指出,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新型储能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技术创新和产业水平稳居全球前列,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标准体系成熟健全,与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度融合发展,基本满足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需求,全面支撑能源领域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储能电池系统结构件作为连接电池和储能设备、承载储能电池组的组成部分,对下游储能行业快速发展起到支撑作用。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和储能产业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上游负极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扩大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下游新能源行业和储能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政策上具有可行性。 2、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为新增产能持续消化提供了基础 2022年以来,公司负极材料业务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期间新建的山西三期生产基地产能得到快速地消化,产能利用率维持较高水平。2022年至2023年,公司负极材料生产量分别为11.97万吨和15.12万吨,同比增长26.36%;负极材料销售数量为10.72万吨和14.09万吨,同比增长31.50%。2024年1-9月,公司负极材料生产量和销售量已超过2023年全年,较2023年同期增长超过55%。公司产能利用率持续处于较高水平,2022年以来新建产能均得到充分消化,公司生产和销售规模持续快速增加,新增产能消化为扩建项目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3、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客户基础,为项目产能的消化提供保障 根据高工锂电的数据,2024年上半年中国锂电池出货量459GWh,同比增长21%,预计全年中国锂电池市场出货量将超1,100GWh,同比增长超27%,其中动力电池出货量超820GWh,同比增长超20%;储能电池出货量超200GWh,同比增长超25%。根据高工锂电的预测,2025年全球动力锂电池预计出货量将达到1,730GWh,国内市场仍会维持全球最大动力锂电池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将稳定在70%以上(即1,250GWh);我国储能锂电池将处于高速发展期,“双碳目标”将成为锂电储能核心驱动力,预计2025年出货量将达到430GWh。储能、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继续发展,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庞大的下游应用需求。根据高工锂电的数据,负极材料行业受益于锂电池下游需求增长,近年来产销量逐年快速提升。2024年上半年国内负极材料出货量94万吨,同比增长29%;预计2024年负极材料的出货量将超过200万吨,同比增长21%。根据高工锂电的预测,2030年我国负极材料出货量有望达到580万吨,其中人造石墨仍为市场主流,出货量超470万吨。 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及服务质量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已进入下游知名行业如宁德时代、宁德新能源、国轩高科、蜂巢能源、欣旺达、远景动力、瑞浦兰钧等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的供应链。公司深入研究前沿的市场信息,了解终端市场对锂电池的差异化需求,并积极与上述客户交流、开展合作开发,不断深化合作,向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负极材料产品,提升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满意度,建立了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 负极材料市场规模的高速发展和公司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为公司未来消化新增产能提供有效保障。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客户基础,具有可行性。 4、丰富的生产技术和研发经验,为募投项目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公司具有丰富的生产和研发经验,组建了一支经验丰富、勇于创新的研发团队,不断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投入。公司在石墨化环节,将积累多年的生产工艺经验带入,在工艺上有较明显的优势,能够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并且公司仍在不断改进工艺,探索更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 公司针对负极材料乃至锂离子电池行业进行了充分调研,在对市场和客户需求深刻理解的基础上,选择主要的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持续进行技术储备。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拥有49项授权专利,包括12项发明专利和37项实用新型专利,同时有多项专利处于审核状态中。公司持续同下游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进行深入技术合作,交流研发经验,持续探索在比容量、压实密度、倍率等方面更为平衡的新一代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公司同时在进行设备和工艺改进,将原材料预处理、造粒、石墨化、炭化等工序积累的新工艺新装备应用于各种产品的生产,进一步提升原有产品的品质,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形成了较为突出的技术和工艺优势。 公司凭借多年来的生产研发经验和较强的研发能力,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及稳定运行提供了技术保障。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在工艺和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现有业务的拓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合理、可行。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大幅提升公司锂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强主营业务优势,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市场地位,进而提高公司的总体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将相应增加。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财务成本较低,同时能够维持较为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陆续转股,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得以加强,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偿债风险也随之降低,资本结构得以优化,抗风险能力将得以提升,为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但是公司总股本也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虽然在建设期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投项目建设完毕并逐步释放效益,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公司股东贡献回报。 五、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符合产业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在技术、人力、管理、资金等资源上具有保障,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制造水平和产能规模,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以下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太科技”)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4月发行完毕,且分别假设2025年10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以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60,961,350股为测算基础,仅考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影响,不考虑后续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5、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66.42元/股(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终发行股数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7、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781.93万元、57,137.11万元,假设2024年四季度保持前三季度平均利润水平,并在2024年全年基础上对应分别增长0%、增长10%、增长20%三种情形测算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上述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以及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至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严格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以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以现有技术为依托实施的投资计划,是公司现有业务的拓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竞争实力,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战略的重要着力点,在技术、人才等方面与公司现有各项资源之间一脉相承,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本次募投项目将成为实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部分核心管理层曾为碳素行业资深技术人员,同时持续引进锂离子电池电化学领域的专业人才,将原有碳素专业与负极材料专业人才相结合,组建了公司的核心团队。公司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组建了一支经验丰富、勇于创新、梯次齐备的研发队伍,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人才,提拔了一批市场、销售、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业务骨干。同时,公司对核心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有效地增强了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巩固了公司的人才资源优势。为保证管理的一致性、运作的效率,募投项目运行所需的人员将采用内部培养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届时将会根据实际人员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力招聘规划,确保满足公司在不同领域的人才需求,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针对负极材料乃至锂离子电池行业进行了充分调研,在针对市场和客户需求深刻理解的基础上,选择主要的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持续进行技术储备。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拥有49项授权专利,包括12项发明专利和37项实用新型专利,同时有多项专利处于审核状态中。公司始终坚持积极投入研发资金与人力、物力,持续探索在比容量、压实密度、倍率等方面更为平衡的新一代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公司同时在进行设备和工艺改进,将原材料预处理、造粒、石墨化、炭化等工序积累的新工艺新装备应用于各种产品的生产,进一步提升原有产品的品质,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公司具备高倍率性能的“快充”“超充”等新一代动力电池负极材料产品的生产及研发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基于公司已有的技术储备,项目的实施具有技术可行性。 (三)市场储备情况 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及服务质量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已进入下游知名行业如宁德时代、宁德新能源、国轩高科、蜂巢能源、欣旺达、远景动力、瑞浦兰钧等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的供应链,并参与新产品开发,不断深化合作,市场份额持续上升。公司拥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在与这些行业内领先企业的紧密合作过程中,公司各方面的能力得以不断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市场方面储备充足。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大,公司将不断加强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应业务不断发展和升级的需求。 六、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现有工艺和技术优势、客户优势、成本优势、团队优势,大力拓展现有主营业务,稳固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促进业绩上升,降低由于可转债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完善公司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制定《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若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发生上述情形时,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亦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地点。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六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七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具体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持人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二条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决议生效日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发行人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七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暨投资项目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项目概述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太科技”)于2022年11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暨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的议案》,相关事项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尚太”)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山西尚太拟在昔阳县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投资金额约120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部分土地曾为原煤矿坑土地,政府进行土地平整投资耗费巨大,存在一定客观困难,故未实际进行建设推进。 二、投资项目调整情况概述 因原项目土地条件、市场竞争环境等发生变化,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暨投资项目调整的议案》,调整拟建设土地范围,选择具备平整及生产基地建设条件进行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等进行了调整。项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40亿元,占地约1000亩(以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和最终土地情况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前提下全权办理本次投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项目相关协议,办理本项目开工、施工及竣工手续,执行和调整相关安排等)。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对手方情况介绍 名称:昔阳县人民政府 类型:地方政府机关 与公司的关系:昔阳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昔阳县人民政府为政府性质行政主体,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以实际备案名称为准) 2、项目建设位置: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李家庄乡 3、项目用地性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占地规模:约1000亩(最终以土地招拍挂时土地挂牌实际亩数为准)。 5、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等要求,负极材料一体化完整工序,以及宿舍、办公检测楼和停车楼(以实际建设内容为准)。 6、总投资:约4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以实际投资额为准)。 7、项目建设周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在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最长工期不超过18个月。(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未能顺利实施的,经昔阳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建设周期相应顺延)。 五、《投资协议书》签署情况与主要内容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昔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山西尚太(以下简称“乙方”)即签署《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将本项目纳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并负责上报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同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以及项目落地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等保障要素,促进本项目顺利建设、投产达效; 2、甲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乙方完成土地的挂牌出让,并完成项目拟使用土地的平整工作,土地平整须符合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和乙方项目建设标准要求; 3、甲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五通一平”基础配套设施通至乙方项目地块; 4、甲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以投产运行为标准)为乙方项目配套建设电力基础设施; 5、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以及项目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项目投资计划、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完成标准和时间节点进行投资建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土地,并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项目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 2、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建设进度计划表等,明确项目投资建设的计划和关键时间节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金额、期限足额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乙方应确保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要求;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项目用地部分或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作除本协议项目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将项目用地进行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融资和担保。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影响乙方项目建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乙方如未参加项目用地竞买或参加竞买但未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投资项目调整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碳达峰 碳中和”政策逐步实施,以新能源电动汽车、储能系统为代表的锂离子电池市场快速发展,推动负极材料需求持续增长,下游及终端客户产能持续扩张,需求持续增加,要求供应商具有稳定的产能保障能力。近年来,虽然行业处于白热化竞争状态,价格水平下降,但以公司为代表,具备差异化产品稳定供应能力的企业仍保持高速增长。 本次项目调整是在充分考虑下游主要客户需求变动,经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之上拟实施的项目调整,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高性能、差异化负极材料产品的生产能力,加深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份额,巩固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原项目规划受限于部分土地条件,平整工作存在客观困难,未实质性启动建设,公司经重新进行情况调查,拟在调整后的选址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并对新建产能进行适当调整,是在公司坚定看好锂离子电池及负极材料行业未来发展空间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在本项目中,公司将继续发挥成本优势和工艺技术优势,采用最新装备和新工艺,推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成本和品质领先优势,以卓越的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3、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将根据项目规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投入资金,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与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事项及投资协议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协议能否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涉及项目立项、环评、能评、用地等报批事项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后续进行审批或备案,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项目建设进度延期或无法进行的风险; 3、本次投资金额较大、建设期较长,资金的持续投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资金无法及时到位从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规模的可能性; 4、本次投资项目的建设期较长,存在施工相关风险; 5、本次投资存在市场环境、运营管理等风险,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周期较长,存在市场变化从而影响项目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6、本次投资披露的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产能、产品种类等数值或标准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数据以实际情况为准; 7、协议存在因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政策变化等导致协议修改、无法履行、解除和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成立项目小组,依托以往项目管理经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做好风险管控。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人员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5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2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议案1至议案10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1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参与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复印件公司留存);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公司需留存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文件复印件);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电子邮件须在2025年2月6日下午17:00时前送达至公司(书面信函登记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邮寄地址为: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邮编:052461;电子邮箱地址:shangtaitech@shangtaitech.com)。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请在发送电子邮件后电话确认。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25年2月6日17:00前; 5、登记地点: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登记手续中列明文件的原件到场,以便验证入场。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会议联系人:李龙侠、GUOXIAOYU 电话:0311-86509019 电子邮箱:shangtaitech@shangtaitech.com 地址: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 邮编:05246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1301。 2、投票简称:尚太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陆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二、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否( )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注:1、股东请在选项中打√;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附件三: 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25年2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尚太科技(股票代码:001301)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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