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3日发出会议通知,2025年1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欧阳永跃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年单利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2 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6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8 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9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0 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鉴证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债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具体如下: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项目实施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根据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决定公司是否自筹资金先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批准、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决定并聘请包括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事项,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备案、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等事宜; 6、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及有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指定、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或注册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赎回、转股等其他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暨投资项目调整的议案》 公司拟以其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签署《投资协议书》并调整投资项目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暨投资项目调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定于2025年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5、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等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跃杰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年单利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2 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6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8 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9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0 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鉴证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债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具体如下: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项目实施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根据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决定公司是否自筹资金先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批准、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决定并聘请包括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事项,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备案、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等事宜; 6、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及有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指定、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或注册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赎回、转股等其他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1月11日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证券代码:00130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二零二五年一月 发行人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核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均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年单利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