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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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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 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0900元人民币。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5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分红方式修改只对单个交易账户有效,即投资者通过多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须分别提交分红方式变更申请。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0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8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12月1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55,695,000.00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921,720.00 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1日)基金总份额的68.0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921,72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37,921,720.00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月9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为实施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需对《基金合同》、《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1、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 2、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59.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59.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3、将“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5、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6、将“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7、将“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 “二十八、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四)调整后基金合同的执行 自2025年1月10日起,修订后的《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照《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后的条款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0日 ■ ■ ■ ■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二零二四年下半年主要运营数据的公告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 二、2024年下半年主要运营数据 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 首发资产万海大厦、万融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网谷,分别由项目公司万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海大厦”)、万融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大厦”)100%持有;首次扩募资产科技企业加速器二期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由项目公司深圳市招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光租赁”)100%持有。 2024年下半年,三家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良好,外部管理机构均为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运营数据如下: 1、万海大厦 ■ 注:平均月租金 = 当月租金收入(含税)/全部已出租面积,下同。 2、万融大厦 ■ 3、招光租赁 ■ 三、分红派息率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31日,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2.019元/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基金年化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预计年度可供分配现金流/基金规模,对应到每个投资者的年化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预计年度可供分配现金流/基金买入成本。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上涨/下跌会导致买入成本上涨/下降,导致投资者实际的净现金流分派率降低/提高。 根据《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本基金2024年预测可供分配金额为146,868,591.73元。基于上述预测数据,净现金流分派率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投资人在2024年12月31日时持有本基金时,假设持有价格为2.019元/份,投资者2024年度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146,868,591.73/(2.019元/份×1,421,130,866份)=5.12%。 需特别说明的是: 1、以上计算说明中的可供分配金额系根据《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估价报告》所载的2024年租金预测收入及本基金发行时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中预测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假设予以计算而得,不代表实际年度的可供分配金额,如实际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降低,将影响届时净现金流分派率的计算结果。 2、净现金流分派率不等同于基金的收益率。 四、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获取相关信息。 五、其他提示 截至目前,本基金投资运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 2024 年下半年的运营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与 2024年度或四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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