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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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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9日(星期四)15: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9日9:15至2025年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4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9,605,9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9526%。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9,089,0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591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93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516,9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61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93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516,9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6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6,853,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9%;反对1,8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4%;弃权9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764,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242%;反对1,8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293%;弃权9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6,76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62%;反对1,8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3%;弃权1,0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678,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074%;反对1,82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415%;弃权1,0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叶惠英律师、高鹏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9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通知》。东北证券作为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指定徐德志、樊刚强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仍就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持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现徐德志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障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东北证券决定委派谢敬涛先生接替徐德志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不会影响东北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事项。本次变更之后,负责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樊刚强、谢敬涛。公司董事会对徐德志先生在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附件: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谢敬涛简历。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9日 附件: 谢敬涛简历 谢敬涛: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业务董事,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永超新材(873808)北交所上市项目、中曼石油(603619)管理层收购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山东华鹏(603021)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项目、鸿辉光通(832063)北交所上市项目、菱王电梯IPO项目、新亚光股份IPO项目、新天药业(00287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新天药业(00287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电投融和租赁ABS项目、东港公司债项目、常州弘辉企业债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等项目,具备扎实的财务及法律方面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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