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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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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框架+订单”模式,购买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发出采购工作指令,供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采购工作指令开展生产供货;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日及2024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收到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澳项目3、4号机组LOT140Wa非核级管道及管道附件供应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购买方: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三澳项目3、4号机组LOT140Wa非核级管道及管道附件 计划交货期:预计首批设备到货需求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具体时间以工作令为准。 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叁圆整(¥69,535,693.00元)。该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格,仅作为开具履约保函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28086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三路18号中广核工程大厦1栋A座4001 注册资本:3886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宁小平 成立日期:1997年11月11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和信息技术、工程建设技术、质检技术的服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招标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租赁和商务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其他电力、热力、燃气、水利、港口、码头、隧道、桥梁、公路、市政、工矿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以及民用建筑工程的承包、管理、咨询、监理;建筑工程施工(凭建筑资质证书经营);工程设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乏燃料中间储存、乏燃料后处理工程的承揽和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及对外工程承包。 2、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约5,505.33万元(含税)。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购买方: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三澳项目3、4号机组LOT140Wa非核级管道及管道附件及文件,包装和运输,服务等。 3、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叁圆整(¥69,535,693.00元)。该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格,仅作为开具履约保函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4、交货期:预计首批设备到货需求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具体时间以工作令为准。 5、合同价款的支付 进度款:工作令签订,并完成主要材料分包订单质量计划开工点签点,可向购买方申请相应工作令的进度款支付。购买方在收到供应方提交的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的九十日内,支付相应工作令设备价的40%作为进度款; 到货款:供应方应按工作令规定的交货时限完成交货,本合同项下的到货款按实际到货批次支付。购买方在收到供应方提供的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九十日内,支付相应批次设备价的55%; 文件款:购买方自收到供应方相关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九十日内,支付相应设备价的5%。 6、违约责任 在不妨碍购买方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供应方未能勤勉、及时地履行本合同,或者拒绝遵守或因疏忽未能遵守购买方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书面指令,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购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要求其纠正相关行为。 如果发生上述怠于履行、疏忽或违约的情况,供应方未能自收到购买方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内,遵照该通知执行补救行为的,或者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补救的,则购买方有权立即中止暂停或终止或解除该书面通知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如果供应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购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要求供应方承担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都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可通过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投诉管理”功能提出,或可据实通过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反映;不能解决的,可通过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联系我们”渠道向中国广核集团反映。 如不能协商解决,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台机组商运满30天且双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之日止。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新峰管业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叁圆整(¥69,535,693.00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28%,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框架+订单”模式,购买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发出采购工作指令,供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采购工作指令开展生产供货;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三澳项目3、4号机组LOT140Wa非核级管道及管道附件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含),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0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5年1月7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3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最高成交价为4.4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3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335,955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6.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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