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1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达到1%暨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4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达到1%
  暨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深圳安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安晏”)持有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61,769,6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2370%;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广州创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兴新能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883,6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1550%。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深圳安晏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工控资本或其关联方,转让数量不超过24,442,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收到深圳安晏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及权益变动的告知函》,截至2025年1月7日,深圳安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4,442,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收到工控资本及创兴新能源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累计超过1%的告知函》。工控资本增持公司股份4,27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97%;创兴新能源增持公司股份20,16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3%。工控资本和创兴新能源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4,442,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大宗交易股份及公司股权激励股份归属导致的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安晏持有公司股份137,327,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11.2370%;工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工控资本、创兴新能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6,325,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增至11.1550%。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工控集团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注2: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导致总股本增加,深圳安晏股份被动稀释0.1250个百分点;工控集团股份被动稀释0.0147个百分点,创兴新能源股份被动稀释0.0131个百分点,工控资本股份被动稀释0.0055个百分点;
  注3:近日,工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控股股东Farasis Energy(Asia Pacific)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孚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YU WANG、Keith D. Kepler签署了《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本次大宗交易及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工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公司股份16.1550%,公司控股股东或将变更为工控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将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大宗交易股份及公司股权激励股份归属导致的被动稀释;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深圳安晏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工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8日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孚能科技
  股票代码:688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657号岭南V谷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一致行动人):广州创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014503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东塔14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一致行动人):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2楼B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一致行动人):广东恒健工控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1202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大宗交易、协议受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孚能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孚能科技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权益变动涉及的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的决定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如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收购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权益变动导致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广州工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广州创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创兴的基本信息如下:
  ■
  (三)工控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控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
  (四)新能源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广州工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有广州工控90.00%的股份,为广州工控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州工控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2、广州创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创兴由工控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广州创兴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
  广州创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此外,根据《广州创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广州创兴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广州工控,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工控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一)广州工控”。
  3、工控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工控直接持有工控资本84.75%的股份,并通过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工控资本15.25%股权,为工控资本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工控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广州工控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一)广州工控”。工控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4、新能源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由恒健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先进制造业基金、广州工控作为有限合伙人。新能源基金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
  根据《广东恒健工控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合伙企业向任何投资项目或项目相关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初始投资、主动增加投资、主动将分红转为股份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恒健资产、先进制造业基金及广州工控各委派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需经过有表决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体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上述安排,新能源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恒健资产;新能源基金的各合伙人无法单独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新能源基金实施控制,新能源基金无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
  1、广州工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工控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如下:
  ■
  2、广州创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创兴无控制企业。
  3、工控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控资本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如下:
  ■
  4、新能源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无控制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广州工控
  广州工控主要从事先进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互联网行业及服务业。
  广州工控最近三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由于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等会计事项,列示调整后经审计财务数据。
  (二)广州创兴
  广州创兴主要从事自有资金投资等业务,包含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
  广州创兴成立于2022年9月28日,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
  (三)工控资本
  工控资本主要从事自有资金投资等业务,包含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工控资本最近三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由于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等会计事项,列示调整后经审计财务数据。
  (四)新能源基金
  新能源基金成立于2024年12月1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尚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仲裁和重大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亦未受过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一)广州工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工控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亦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广州创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创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亦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工控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控资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亦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新能源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亦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广州工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工控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共计6家,分别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之“1、广州工控”。
  (二)广州创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外,广州创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工控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外,工控资本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共计2家,分别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之“3、工控资本”。
  (四)新能源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广州工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工控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
  (二)广州创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创兴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工控资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控资本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
  (四)新能源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一)股权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工控直接持有工控资本84.75%股权,并通过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工控资本15.25%股权。工控资本为广州创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广州创兴54.89%出资份额。广州工控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新能源基金49.975%出资份额。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控资本董事洪素丽系广州工控董事会秘书、首席投资官、战略管理部门总经理;工控资本董事罗明系广州工控万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工控资本监事王于民系广州工控审计部部门副总经理;工控资本监事林敏系广州工控财务管理部部门副总经理;广州创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工控资本的派出代表谭嘉颖系工控资本的员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股权控制关系、人员任职存在重合、委派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资产、业务、人员方面不存在重大关系。
  (二)关于一致行动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能源基金已与广州工控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新能源基金拟将其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持有的孚能科技61,105,195股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独家全权委托给广州工控行使。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广州工控看好动力电池行业未来市场前景,基于自身对孚能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同时希望通过本次投资加强双方产业合作,故进行本次交易,后续亦将择机深化与孚能科技的产业合作发展。广州工控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4年9月20日,恒健资产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新能源基金及投资孚能科技股权的相关事项。
  2024年10月22日,广州工控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024年11月4日,广东恒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新能源基金及投资孚能科技股权的相关事项,其中先进制造业基金作为LP出资。
  2024年11月22日,工控资本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大宗交易的相关事项。
  2025年1月2日,新能源基金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本次收购及本次表决权委托相关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工控已就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权益变动涉及的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的决定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如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广州工控持有上市公司49,409,2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4%),广州创兴持有上市公司44,135,0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61%),工控资本持有上市公司18,339,3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
  2025年1月3日,新能源基金与股权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5.90元/股的价格,受让Farasis Energy与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孚创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1,105,1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FarasisEnergy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6,822,517股股份,赣州孚创将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282,678股股份),合计转让价款为971,572,600.5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控股股东Farasis Energy将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34%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同日,广州工控与新能源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广州工控与新能源基金构成一致行动人,新能源基金拟将其在本次股份转让后所持有的孚能科技61,105,1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广州工控行使。
  2025年1月7日,广州创兴、工控资本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以11.65元/股的价格分别收购安晏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20,168,277股股份、4,273,800股股份,合计取得24,442,07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FarasisEnergy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01,469,02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49%)、拥有136,208,6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5%)所对应的表决权;广州工控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97,430,9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16%)所对应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广州工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化如下:
  ■
  注1:本次交易完成前,广州工控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广州工控、广州创兴及工控资本;本次交易完成后,广州工控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广州工控、广州创兴、工控资本、新能源基金。
  注2:所持股份数指相关主体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注3:表决权比例指相关主体直接拥有的表决权占比。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州工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97,430,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16%)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同时,广州工控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有权提名超过一半的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Farasis Energy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136,208,6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5%)所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Farasis Energy变更为广州工控,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YU WANG(王瑀)、Keith D. Kepler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Farasis Energy、YU WANG(王瑀)及Keith D. Kepler已出具相关承诺
  为维系广州工控控股股东地位,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外,Farasis Energy、YU WANG(王瑀)及Keith D. Kepler已另行向广州工控出具《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及《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1、《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为促进孚能科技长期发展,促使广州工控取得孚能科技的控制权,保障控制权的稳定性,保护广州工控及公众股东利益,原控股股东Farasis Energy承诺自愿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部分孚能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承诺如下:
  “1、自《股份转让协议》所定义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以下时点孰早之日:(1)股份交割日起满60个月之日;或(2)广州工控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且超过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5个百分点之日(举例说明,若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的股份,则贵方应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15%)(以下简称“弃权期限”);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届时孚能科技总股本5.34%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举例说明,股份交割日时,弃权股份的股份数为65,260,348股)对应的表决权。
  2、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孚能科技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等事项的任何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3)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孚能科技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孚能科技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例外情形:对于《股份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的选举或改选标的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相关事项,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不放弃表决权。
  3、弃权期限内,如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分拆、重组或存在针对弃权股份进行的任何权益安排等,Farasis Energy、YU WANG(王瑀)及Keith D. Kepler确保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向广州工控出具与本承诺函具有同等效力且弃权期限及弃权范围相同的放弃表决权的公开承诺,否则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承诺不向其转让弃权股份。
  4、弃权期限内,除非经广州工控书面同意,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孚能科技股份,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与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具有关联关系或有一致行动关系的受让方转让弃权股份。
  5、弃权期限内,因孚能科技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弃权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但股份比例不予调整。
  6、弃权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章程的要求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承担并履行。
  7、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YU WANG(王瑀)及Keith D. Kepler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生效,即对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YU WANG(王瑀)及Keith D. Kepler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定义的“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2、《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为促进孚能科技长期发展,保障广州工控对孚能科技控制权的稳定性,保护孚能科技及公众股东利益,原控股股东Farasis Energy,原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 D. Kepler承诺,在广州工控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的前提下:
  “(一)Farasis Energy、YU WANG(王瑀)、Keith D. Kepler及其关联方:
  1、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孚能科技的控制权或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孚能科技的控制权;
  2、不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孚能科技股份;
  3、不与孚能科技除贵方及贵方指定方之外的其他股东签订或设置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其他可能影响广州工控对孚能科技享有控制权的协议、文件及安排。
  (二)若Farasis Energy、YU WANG(王瑀)、Keith D. Kepler日后分拆、重组,承诺确保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遵守本承诺函的内容。
  (三)Farasis Energy、YU WANG(王瑀)、Keith D. Kepler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生效,即对Farasis Energy、YU WANG(王瑀)、Keith D. Kepler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函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定义的“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三)安晏投资已出具相关承诺
  1、《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为促进孚能科技长期发展,保障广州工控对孚能科技控制权的稳定性,保护孚能科技及公众股东利益,安晏投资承诺在广州工控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的前提下,安晏投资:
  “(一)安晏投资:
  1、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孚能科技的控制权或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孚能科技的控制权;
  2、不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孚能科技股份;
  3、不与孚能科技除广州工控及广州工控指定方之外的其他股东签订或设置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影响贵方对孚能科技享有控制权的协议、文件及安排。
  (二)若安晏投资日后分拆、重组,承诺尽一切努力确保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遵守本承诺函的内容。
  (三)安晏投资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生效,即对安晏投资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5年1月3日,新能源基金(以下简称“乙方”)、广州工控(以下简称“丁方”)与香港孚能(以下简称“甲方一”)、Yu Wang(以下简称“甲方二”)、Keith D.Kepler(以下简称“甲方三”)和赣州孚创(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合称“甲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各方”,任意一方单称“一方”。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1.1甲方一、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有标的公司61,105,195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甲方一向乙方转让标的公司56,822,517股股份,丙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公司4,282,678股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5.90元/股,转让款项总对价(含税)为971,572,600.50元(大写:玖亿柒仟壹佰伍拾柒万贰仟陆佰元伍角零分)。标的股份转让之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1.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转让款项总对价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标的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转让款项总对价相应变化。
  1.4甲方一、丙方及乙方共同指定人员或机构代为办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以下简称“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并应积极共同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转让款跨境支付的税务备案及外汇登记、经营者集中申报手续。
  2、转让款项的支付
  2.1共管账户开设: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备完毕共管账户(定义见下文)监管银行所要求的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所必须的涉及各自的文件资料;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一、乙方双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甲方一、乙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提交合规性意见申请材料:各方同意,甲方一、丙方及乙方共同指定人员或机构应在本协议生效且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申请合规性确认意见的材料,并及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补正。
  2.2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转让款项总对价为人民币971,572,600.50元,乙方分两期向甲方一及丙方支付。
  2.3本次股份转让的第一期转让款项及其支付
  (1) 本次股份转让第一期转让款项为人民币711,875,521.75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款项为人民币661,982,323元,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款项为人民币49,893,198.70元。
  (2) 以下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次股份转让的第一期转让款项支付至甲方一与乙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a) 本协议已经合法签署并生效;
  (b) 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c) 本协议生效后,未发生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2.4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及共管账户解付
  (1) 各方同意,在乙方根据本协议“转让款项的支付条款”第3条约定将第一期转让款项支付至共管账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或本次股份转让收到合规性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以两者孰晚为准),甲方一应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56,822,517股过户给乙方,丙方应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4,282,678股过户给乙方,各方应共同向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2) 各方同意,在股份过户完成且已依法完成股份转让款跨境支付的税务备案及外汇登记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一将第一期转让款项(扣除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的款项,如需)从共管账户解付至甲方一及丙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各方认可,如需乙方依法代扣代缴的,乙方应与甲方提前沟通、确认代扣代缴涉及的税费金额及申报材料。
  2.5第二期转让款项及其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第二期转让款项为人民币259,697,078.75元,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的第二期转让款项为人民币241,495,697.25元,乙方向丙方支付的第二期转让款项为人民币18,201,381.50元,该款项于在以下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分别支付至甲方一及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 标的股份已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
  (2) 丁方按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第1条第(2)款、第(3)款和“公司治理条款”第3条约定提名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被选举或聘任为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协议第五条所涉及的专项审核报告已出具。
  各方同意,如甲方根据本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约定应向乙方予以现金补偿的,则乙方有权从应付甲方一及/或丙方的第二期转让款项中相应扣除。
  3、表决权放弃
  3.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为促成丁方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成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一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股份交割日起至本协议“表决权放弃条款第2条”约定的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届时标的公司总股本5.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若甲方一日后分拆、重组或存在针对前述放弃表决权的总股本5.34%股份进行的任何权益安排等,甲方应确保其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遵守前述表决权放弃的约定;针对依据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选举或改选标的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相关事项,甲方一不放弃表决权。
  3.2甲方一根据本条约定放弃表决权的期限截至以下时点孰早之日:
  (1) 丁方成为标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超过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5个百分点之日(举例说明,若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的股份,则丁方应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15%);
  (2)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起满60个月之日。
  4、业绩承诺及补偿
  4.1甲方承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孚能科技(赣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孚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实现大软包动力电池解决方案(SPS,下同)自产自销,且自产的SPS电池产品的销售收入(指根据订单或合同约定向客户完成交付并已收取货款,不包括向关联方的销售以及未实际收到款项(含质保金)的销售)不低于116亿元(若存在客户退货退款赔款的,则需要从销售收入中予以扣除,以下简称“承诺销售收入”)。如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孚能科技(赣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孚能科技有限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采购用于SPS电池产品生产的碳酸锂平均采购单价(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内平均采购单价”)相较2024年12月20日上海钢联公布的电池级碳酸锂价格7.54万元/吨(以下简称“基准价”)涨幅超过30%,则承诺销售收入调整为116亿元×[1+(业绩承诺期内平均采购单价÷基准价-1.3)×100×0.5%]
  4.2甲方促使标的公司应在2025年8月31日后一个月内委托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孚能科技(赣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孚能科技有限公司的SPS电池产品销售收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定实际销售收入金额,及实际销售收入与承诺销售收入之差额。
  4.3如实际销售收入低于承诺销售收入的,则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金额=(承诺销售收入-实际销售收入)×合理毛利率16%×固定赔偿比例40%,但前述现金补偿金额不超过本次股份转让第二期转让款项。该等现金补偿应按照本协议“转让款项的支付条款”第3条的约定,由乙方从应付甲方一及/或丙方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项中扣除。
  5、不谋求控制权
  5.1甲方承诺:在丁方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的前提下,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标的公司控制权或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控制权;甲方及其关联方与除丁方之外的股东之间不得签署或设置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或其他可能影响丁方对标的公司享有控股权的协议、文件及安排。
  6、公司治理
  6.1股份交割日后,各方同意丁方按照以下方式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甲方及其提名、委派的董事应在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且配合丁方建议的投票方案进行表决以促成丁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能当选:
  (1) 各方同意:在乙方收到中登公司的61,105,195股股份过户确认文件后,在丁方推荐适合人选并提出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改选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2) 标的公司董事会总人数为14名(非独立董事9名、独立董事5名),其中由丁方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含以乙方名义提名的1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由丁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联席董事长由甲方二担任,联席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3) 丁方有权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且监事会主席由丁方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担任。
  6.2甲方承诺,甲方应尽一切努力支持丁方根据“公司治理条款”第1条第(2)款提名的所有董事均能顺利当选相应董事,甲方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甲方提名的董事不多于2名;(b)在董事选举前,甲方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帮助丁方获得其他股东支持;(c)在投票选举董事时,甲方应将其能实际控制的股东票数向丁方提名董事倾斜,使得丁方董事优先当选。
  6.3各方同意,丁方有权提名标的公司总经理,并提名财务总监作为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甲方应采取下述措施,使丁方提名的所有人员均能顺利当选:(a)在选举前,甲方与其他董事充分沟通,帮助丁方获得其他董事的支持;(b)在投票选举前述人员时,甲方应将其能实际控制的董事票数向丁方提名的人员倾斜,使得丁方提名的人员优先当选。
  6.4各方同意,在股份交割日后至丁方根据“公司治理条款”第1条和第3条提名的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被选举或聘任为标的公司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丁方已推荐的副总经理可以列席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6.5甲方应积极配合以促成丁方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尽早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7、过渡期安排
  7.1 各方确认: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实施分红,分红金额及比例应事先取得乙方、丁方书面同意。股份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按照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约定改选完毕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前,未经丁方同意,甲方承诺并保证其自身及其提名并受其实际控制的董事、管理层不得就标的公司的下列事项提出相关提案及/或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及/或实施其他任何类似的支持行为:
  (1) 发生变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行为,或发生变更其持有的参股企业相应权益比例而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2) 对任何重大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且该行为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发生交易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及处置、资产购置及处置等);
  (4) 在正常生产经营之外,增加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负债/或有负债;
  (5)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规定要求或提前经丁方书面同意外,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的除外);
  (6) 采取包括提供对外担保、以其财产为第三方(不含标的公司子公司)设定抵押、出质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7) 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修改任何已有的合同或协议,且该行为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但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9) 与甲方或其任何关联方订立任何交易、安排或协议,且向甲方或其任何关联方付款或同意向甲方或其任何关联方付款(按照薪酬制度正常支付薪酬、报销费用等必要的开支以及标的公司已披露的预计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的关联交易除外);
  (10) 大幅调整员工薪酬,现有员工薪酬总体年涨幅不超过10%(因标的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导致员工数量增加,导致薪酬总体年涨幅超过10%的除外)。
  8、竞业禁止和服务期限
  8.1不竞争:除下述情况外,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未经丁方书面同意,其不应,并且应确保其关联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不得,无论直接或间接地、无论为其自身利益或作为他人的代理人,在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任何实体中拥有股权、参与管理、控制或融资,或受雇于该实体,或成为该实体的顾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务:
  (1) 在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及/或其关联方已持有该实体股权,且已向丁方书面披露;
  (2) 甲方及其关联方对该等实体的被动财务投资(即不参与该等实体的任何业务活动或决策),包括对该等实体持股低于5%,或对该等实体无实际影响力。
  8.2不招揽: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7年内,其不应,并且应确保其关联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
  (1) 诱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客户、经销商或者供应商(x)成为从事任何竞争业务的人士的客户、经销商或者供应商,或者(y)停止与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的任何下属公司进行商业上的往来,或者(z)协助任何人士采取前述(x)或者(y)条款中描述的行动;
  (2) 诱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雇员离开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接受任何其他的雇佣或者职位,或者协助任何其他人雇佣该等雇员。
  8.3甲方承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新能源电池(含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相关专利均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义申请,甲方及其关联方不会申请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当前业务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
  8.4甲方二、甲方三同意并保证,其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任职期间所主导研发、知悉或接触的在研项目、已完成项目及其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均属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心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且所有核心技术的权属独立、排他且完整地归属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甲方二、甲方三承诺将于离职前或丁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移交所有掌握的核心技术,且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侵犯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心技术。
  8.5核心人员竞业禁止:甲方承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于股份交割完成后1个月内与本协议附件“核心人员名单”中所列示核心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自股份交割日起不少于3年;
  (2) 其在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3) 其在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在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职务或为其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
  8.6服务期:股份交割日后,甲方承诺,除下述情况外,自丁方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3年内,甲方二、甲方三将在标的公司持续从事研发工作且甲方二、甲方三在标的公司的职位、薪酬应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1) 因美国政府禁止美国公民在中国企业任职而导致本条款目的无法实现;
  (2) 因甲方二、甲方三健康原因或非因甲方二、甲方三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持续从事研发工作;
  (3) 甲方二、甲方三未能在标的公司获得与本次交易完成前之薪酬待遇,为本款之目的,“本次交易完成前之薪酬待遇”应为固定薪酬待遇加上视为甲方二、甲方三已通过全部业绩指标之后应获得的业绩考核待遇(如有)。
  8.7股份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以下舞弊、违法违规等损害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的,丁方有权要求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构成进行调整,甲方应在其可行范围内提供配合: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或第一百八十一至一百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管的禁止行为规定的;
  (2) 严重违反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规定的;
  (3) 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且导致严重损害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的;
  (4) 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当地证监局等相关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或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或证券市场禁入的;
  (5) 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9、甲方承诺事项
  9.1甲方承诺:督促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含海外金融机构)积极沟通,力争金融机构不会因标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而提前要求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偿还借款或追究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违约责任。
  9.2甲方二及甲方三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其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时,标的公司所有信息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了信息披露,所有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3在丁方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期间,甲方在《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标的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项下交易而变更。
  9.4在按照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约定改选完毕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前,未经丁方书面同意,甲方应确保其自身及其提名并实际控制的董事、管理层不得就标的公司出售Farasis Energy USA, Inc.的股权或知识产权事宜提出相关提案及/或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及/或实施其他任何类似的支持行为。
  10、甲方及丙方的承诺和保证
  10.1于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及丙方各自向乙方、丁方分别而非连带地作出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
  (1) 其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2) 其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假设本协议也由其他各方正式签署、递交并根据其条款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其不存在仍有效且正在履行的限制本次交易的任何承诺,其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
  (4) 其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情形;
  (5) 其不存在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情形;
  (6) 其不存在包括税务、海关、金融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7) 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系其合法取得的,且未设置未向乙方披露的质押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如已设置质押,须于股份交割之前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8) 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和其他任何限制权、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或任何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
  10.2甲方承诺,为确保标的公司的持续发展,除征得丁方的书面同意外:(1) 在丁方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后18个月内,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标的公司股份;(2) 在丁方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后60个月内,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低于6,000万股,在前述减持约定期间,若标的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等事宜,甲方的最低持股数量应做相应的调增;(3) 在丁方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后60个月内,甲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6,000万股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类似限制。
  11、乙方、丁方的承诺和保证
  11.1乙方、丁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从签署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11.2乙方、丁方向甲方及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11.3乙方、丁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经在签署日前取得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和批准(不含乙方、丁方上级国资监管单位的审批),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丁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违约责任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条款,则构成其对本协议的违约,但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协议另一方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其违约的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或发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1)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或补偿因此给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2)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或补偿因此给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12.2若任一转让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协议“转让款项的支付条款”第4条第(1)款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若违约方在乙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违约方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其实际可获得的本次股份转让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生效条款”第4条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及孳息从共管账户中退还给乙方。
  12.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转让款项的支付条款”的约定支付任何一笔转让款或解付共管账户中的转让款,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若乙方在相关守约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乙方应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应付未付款项的20%按相关守约方于本协议项下可获得的转让款项的相对比例向相关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2.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的约定,丁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且违约方应按照其实际可获得的本次股份转让款项扣减应付税款后的金额的20%向丁方支付违约金。
  12.5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的约定配合丁方改选完毕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违约方应按其实际可获得的本次股份转让款项扣减应付税款后的金额的20%向丁方支付违约金。
  12.6若甲方及其关联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和服务期限条款第1、2、3、4、6条”的约定,丁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在股份交割日后要求违约方按照其自身违约导致的丁方的实际损失向丁方承担赔偿责任。
  12.7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及丙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第2条第(1)款及第(2)款”的,违约方应将其违约所得扣减应付税款后的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丁方。
  12.8若甲方一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协议“表决权放弃条款”约定进行表决权放弃,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继续履行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若甲方一在丁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甲方一应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其于本协议项下实际可获得的本次股份转让款项扣减应付税款后的金额的20%向丁方支付违约金。
  12.9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承诺事项条款第4条”或“甲方及丙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第2条第(3)款”的约定,违约方均应按照丁方的实际损失向丁方承担违约责任。
  12.10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丙方就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且甲方就本次交易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范围合计不超过甲方一实际可获得的股份转让款项扣减应付税款后的金额。
  12.11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索赔应向违约方书面提出。利息将按提出索赔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引起索赔的损失发生之日起算,直至全额支付索赔之日。
  12.12由于任何一方构成违约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损失、开支,其中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及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及其他费用),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3、本协议的生效
  13.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协议方为法人的,由法人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方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字)之日起成立。
  13.2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甲方一、丙方的内部批准;
  (2) 乙方、丁方上级国资监管单位同意。为免疑义,如丁方以邮件形式向甲方确认已获乙方及丁方上级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则视为该生效条件已满足。
  13.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六个月内,本协议因“本协议的生效条款第2条”所列条件未能成就而未生效的;
  (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笔转让款的,且在甲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的;
  (3)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13.4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六个月内,本协议因“本协议的生效条款第2条”所列条件未能成就而未生效的;
  (2) 甲方、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且在乙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的;
  (3) 甲方、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 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上被设定第三方权益限制、存在被查封、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等情形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经乙方督促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消除违约。
  13.5各方同意,若本次股份转让未能在本协议签署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各方之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5年1月3日,广州工控(以下简称“乙方”)和新能源基金(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内容
  1.1甲方基于信赖,同意作为乙方的一致行动人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在处理有关标的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甲方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独家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股东会;向标的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以及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规定需由股东会讨论、决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3)在乙方就有关标的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时,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并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
  (4)对于非由本协议甲乙双方向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在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和标的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而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对议案进行表决。
  (5)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甲乙双方在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中保持一致的目的无法实现,应立即寻求代替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6)甲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方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决定或行使,分红权除外。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质押给除乙方及其指定方之外的第三方。
  (7)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以任何方式增加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均受本协议约束,在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且就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
  2、股份转让限制
  2.1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处置所持标的公司股份,需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2.2甲乙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3、违约责任
  3.1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则构成其对本协议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协议另一方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协议一方迟延履行的除外。
  3.2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4、保密与信息披露
  4.1甲乙双方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标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签署及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内容,但任何一方向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各自的代表(含财务及法律顾问等代表,信息披露方应确保该等信息接收方的代表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且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不低于合同双方承担的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除外。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4.2乙方根据证券法律法规或行政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方按要求配合。
  5、生效及其它
  5.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自甲方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甲方名下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5.2本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60个月,如因监管部门要求延长本协议有效期,甲方将予以配合,由各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5.3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限售、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之“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新能源基金拟按照15.90元/股的价格受让FarasisEnergy及赣州孚创所持上市公司共计61,105,195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合计转让价款为971,572,600.50元。
  广州创兴、工控资本于2025年1月7日按照11.65元/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收购安晏投资所持上市公司20,168,277股股份、4,273,800股股份,合计取得上市公司24,442,077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大宗交易价款分别为234,960,427.05元、49,789,770.00元,合计284,750,197.05元。
  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256,322,797.55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声明
  本次大宗交易中,工控资本、广州创兴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工控资本、广州创兴出具了《关于本次大宗交易资金来源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大宗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均将来源于本公司/本企业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大宗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本次大宗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也不存在直接来源自银行贷款的情形。
  4、本公司/本企业具备本次大宗交易的履约能力。”
  本次收购中,新能源基金协议受让股份的资金将全部来源于其现有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自有资金。新能源基金现有合伙人将按照《广东恒健工控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完成实缴出资。新能源基金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涉及支付的资金均将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收购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本次收购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也不存在直接来源自银行贷款的情形。
  4、本企业具备本次收购的履约能力。”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之“(二)合同主要内容”。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