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商旅”)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苏豪弘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1),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115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颖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二)诉讼请求 1.本公司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京商旅全部诉讼请求; (2)南京商旅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南京商旅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南京商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苏豪弘业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终11588号)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62元,由南京商旅负担29,617元,苏豪弘业负担199,945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承担相应货款和违约金及部分案件受理费。公司已于2024年半年度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450万元,本次拟将剩余约1,567万元进行全额计提。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2024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影响金额约3,017万元,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事项全额计提不会导致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下降。最终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