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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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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51,426.18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54%。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0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9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了两笔融资业务,融资金额共计20,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的上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可用担保额度为21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54,399.71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可用担保额度为19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74,399.71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77,026.4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14,485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债务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贰亿元整(大写)为限。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51,426.18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54%。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四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可转债转股情况: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大中转债”自2023年2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4年10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大中转债”因转股减少数量为108张,金额合计10,800元,转股数量为98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873,000元“大中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78,302股,占“大中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52%。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大中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519,024,000元,占“大中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3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自2024年10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中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发行1,5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万元,初始转股价格为11.3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152,000万元可转债于2022年10月11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中转债”,债券代码“12707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23年2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公司因2022年年度、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转股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10.9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9日、2024年10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因改变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大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大中转债”的回售申报期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7日,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030张。根据相关规定,回售有效申报的1,030张“大中转债”已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大中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二、“大中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自2024年10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大中转债”因转股减少数量为108张,金额合计10,800元,转股数量为98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剩余可转债余额为15,190,240张。自2024年10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本季度股份数量变动情况是高管锁定股数量的变化。本季度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主要系“大中转债”的转股来源为回购库存股,未新增股份。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472-5216664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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