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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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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0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3日、2024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2024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5.50元/股(含)调整为5.47元/股(含),自2024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9,31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0.9999948%,最高成交价为4.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4,610,881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0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扭亏为盈√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预沟通,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预计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为: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实现143亿元左右,同比增长19.17%左右,其中主要是物料搬运设备与冶金设备产品收入同比增长明显,带动公司整体毛利上升。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0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后的第二审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取得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中蓝建设”)为本诉第三人、反诉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 本诉金额:原审一审诉讼起诉本金119,039,999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1.82亿元(即财产保全金额),发回重审第二审阶段成套公司变更了诉讼金额,变更后本金111,168,648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168,615,314元。 反诉金额:10,000,000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2012年河北盛华项目停工后,为避免扩大损失,经河北盛华同意,成套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并推进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93.11万元(不含税),累计回款13,782.9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1,155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1,019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以及公司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成套公司因与河北盛华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盛华支付各类款项及相关利息等合计1.82亿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院依法作出(2016)冀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系案涉EPC总承包合同中成套公司的土建施工分包商)。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上述反诉请求。2017年11月,成套公司再次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院提起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河北盛华的反诉将与成套公司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成套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河北省高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1)河北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款1,560,375.58元;(2)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案件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2020年3月,成套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2020年4月,河北省高院对案件重新审理。2022年12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2.河北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套公司10,852,195.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以10,852,19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4.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因不服上述判决,案件双方再次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3年2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盛华破产清算组邮寄的(2022)冀0702破2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以及破产债权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受理河北盛华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12月9日指定河北盛华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清算管理人”)。河北盛华的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3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成套公司于2023年3月按照清算管理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金额185,599,983.05元。2023年3月、2024年5月,河北盛华清算管理人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2024年7月,成套公司收到清算管理人邮寄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2)冀0702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批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终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批准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七)普通债权,规定了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普通债权中债权额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债权全部现金清偿;债权额超出15万元的,仅清偿15万元,超出部分不再清偿。因当时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诉讼未决,根据“《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八)暂缓债权”规定,成套公司申报的债权暂时被认定为暂缓债权,待债权获得确认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偿债资金分配完毕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河北盛华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管理人将办理河北盛华工商注销手续。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以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7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18日、2020年3月26日、2022年12月23日、2023年2月18日、2024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2017-056、2017-062、2019-027、2019-037、2020-014、2022-105、2023-015、2024-062)。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成套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2.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16,750,590.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以16,750,59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驳回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15,922.66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28%,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12,263.44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3,659.22万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2年河北盛华项目停工后,为避免扩大损失,经河北盛华同意,成套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并推进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93.11万元(不含税),累计回款13,782.9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1,155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1,019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以及公司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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