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A310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杨绍线257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傅祖康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长方朝阳、董事张曙华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小英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金雪泉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4,169,936股,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上议案。其中: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的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叶敏华 胡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