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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5-001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号)、《关于对罗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0号)、《关于对贺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1号)、《关于对黄业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2号)、《关于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3号)(以下统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存在的违规问题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1月,华菱精工在开展铝边框业务中,以预付款方式通过第三方向公司关联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计945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6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华菱精工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关联交易未披露。2023年11月,华菱精工子公司溧阳安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的电缆贸易业务中,公司销售的电缆最终为公司关联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光伏项目使用,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符合《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3.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条的 规定。
  4.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在2021-2023年报中,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内审人员配置不规范,公司在2023年8月前未配置内审部门专职人员;2023年8月起公司配置1名内审部门专职人员,该人员于2024年1月离职后未再配置内审专职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登记范围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采取的监管措施
  1、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菱精工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下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针对上述违规问题1、2、5项,安徽证监局认为罗旭作为公司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罗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针对上述违规问题1、2项,安徽证监局认为贺德勇作为公司时任财
  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贺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针对上述违规问题3、4、5项,安徽证监局认为黄业华作为公司时任
  董事长,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黄业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针对问题1,安徽证监局认为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上述《决定书》中的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5-002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公司承诺自增持计划披露日起90个交易日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1000 万股,不超过1200万股。截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一直未履行增持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相关问题,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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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分 很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非常差,太令人失望了!
  • 2分 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不好,不能满足要求。
  • 3分 一般
    商品样式和质量感觉一般。
  • 4分 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比较满意,符合我的期望。
  • 5分 非常满意
    我很喜欢!商品样式和质量都很满意,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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