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获得项目核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获得项目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核准批复,公司400WM风电项目、1320MW煤电项目获得核准。主要受此影响,2024年,公司累计新增备案、核准项目容量2021MW,达到公司上年度总装机容量的1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项目核准获取情况概述
  1.关于梨树风光制绿氢生物质耦合绿色甲醇项目(风电部分)
  2024年12月27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梨树风光制绿氢生物质耦合绿色甲醇项目(风电部分)核准的批复》,公司控股子公司吉远(四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梨树风光制绿氢生物质耦合绿色甲醇项目(风电部分)核准,建设规模400MW,建设地点四平市梨树县,建设期限18个月。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
  2024年12月27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全资子公司白城吉电瀚海发电有限公司取得2×660WM保供煤电项目核准,建设规模2×660MW,建设地点白城市洮北区,建设期限28个月。
  二、2024年累计获得项目备案、核准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获取备案及核准项目容量2021MW,其中:光伏160MW,风电541MW,煤电1320MW。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项目核准的获取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资源储备,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后续装机规模及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创新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告事项仅为获得政府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核准,项目的投资建设尚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决策。
  2.上述取得核准的项目,决策开工建设前尚需开展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接入系统方案批复等项目前期工作。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后续项目前期、投资决策、资金筹措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
  2.2024年12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3.公司应参会董事9人,实参会董事9人。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聘任王胜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会议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任王胜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王胜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王胜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王胜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王胜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聘任王胜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纪要;
  3.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纪要。
  附:王胜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王胜先生简历
  王胜,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历任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分析评价部副主任,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计划与财务部副主任、配售电公司总会计师,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计划与财务部部门总监、配售电公司总会计师,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计划与财务部部门总监(主持工作)、配售电公司总会计师、白音华煤电公司、元通发电公司、中电物流公司总会计师,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计划与财务部主任,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计划与财务部主任、土地监管中心主任,内蒙古公司计划与财务部主任。
  王胜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4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35人,代表股份1,288,19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33,273,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1人,代表股份54,923,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修订〈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关于修订〈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关于修订〈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