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立城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夏国新先生因公当天无法主持会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刘树祥先生代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薇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唐利国际部分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需回避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嘉欣、王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力思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