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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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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51 证券简称:威尔高 公告编号:2024-078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田一路12号登喜路国际大酒店二楼贵宾3厅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邓艳群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82,282,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2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004,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27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邓艳群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25,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5%;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64%;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12%;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4%。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2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2%;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38%;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5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2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7%;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90%;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8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幸幸、罗晓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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