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洪波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新南山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4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秋艳、王琪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