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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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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4-62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下午2:4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30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韶钢 B1001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琨宗先生、副董事长赖晓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裁兰银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5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53 人,代表股份1,304,663,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826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83,61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957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9 人,代表股份 21,047,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684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除公司董事长吴琨宗、副董事长赖晓敏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高级副总裁邵林峰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叶可安、周昊臻 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22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466 %;
  反对 3,2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42 %;
  弃权 6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1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27,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594 %;
  反对 3,2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74 %;
  弃权 6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2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续聘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00,547,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5 %;
  反对 3,2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3 %;
  弃权 8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935,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469 %;
  反对 3,2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33 %;
  弃权 8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98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叶可安、周昊臻 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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