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下午3: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穆国强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381人,代表股份485,702,2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68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01,891,5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69%;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股东379人,代表股份83,810,7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3650%。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 *注: 1.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本表格中,“中小投资者”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唐良勤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