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94,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94,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8日。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8月12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骆美化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7)。 4、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2月4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3.5万股。 6、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了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0年7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万股。 8、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 12、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已就相关议案向董事会提出了建议,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 ■ 注:上述数据统计时间节点均以对应的解除限售上市日为基准。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5日届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60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5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份数量60,654.5820万股的0.16%。具体如下: ■ 注: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实施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完毕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1万股增加至99.4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1月8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94,000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登记程序。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