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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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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周一)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2人,代表股份376,874,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4,366,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1人,代表股份12,50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1人,代表股份12,50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1人,代表股份12,50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4%。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2024年度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
  同意375,918,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3%;反对4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4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61%;反对4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1%;弃权4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沁妍、潘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赵沁妍、潘仙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刊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14:0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52人,代表股份376,874,7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86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364,366,7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67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1人,代表股份12,508,0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04%。上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刊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度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918,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3%;反对4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4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55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61%;反对4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1%;弃权4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赵沁妍:
  颜克兵: 潘 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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