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8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娟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4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锋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本公告所有比例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算术结果与所列数字计算所得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雅娜、曹江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上网公告文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