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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4-086 |
|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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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款117,600, 000元及违约金(以117,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及时披露本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初1863号】,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青岛普晟普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晟普利”)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购买广州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衡生物”)42.12%股权的11,76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委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立案材料。2024年4月18日,公司获悉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普晟普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股权转让款117,600, 000元及违约金(以117,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公司对被告普晟普利质押的34,336万元誉衡生物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1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杨晓轩对被告普晟普利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6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普晟普利、杨晓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及时披露本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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