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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24年12月23日下午15:00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周宇斌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61,944,7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718 %。(相关股份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计算,各分项之和可能与合计项之间存在尾差)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1,472,4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4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股份472,3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55%。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4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4人),代表股份472,3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55%。
  2、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787,2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7%;
  反对144,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8%;
  弃权13,302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4,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524%;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312%;弃权13,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经营范围及住所表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18,77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
  反对13,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13,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6,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51%;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25%;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25%。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爱东、王春杰
  3、结论性意见: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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