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2月28日 星期六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101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下属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实际发生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7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钛白”)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商银行”)徐州铜山支行申请授信1,747万元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徐州钛白为上述授信提供抵押物担保,并于近日与莱商银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署。
  金浦钛业及子公司最新一期对徐州钛白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已为徐州钛白提供担保17,597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12,403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日
  3、注册资本:625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9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黄石膏、硫酸、硫酸亚铁产品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徐州钛白2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持有徐州钛白80%的股权。公司与徐州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贷款用途:用于徐州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
  10、徐州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金浦钛业)
  甲方(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一债权确定情形发生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超过主债权最高债权额的债权余额。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1)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肆拾柒万元整(小写)¥17470000.00(外币业务按照业务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2)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3)外币业务,甲方按主合同约定币种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债权清偿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后的金额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部分。
  甲方理解并确认,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前述第(1)项约定的本金余额、第(2)项约定的全部费用及第(3)项约定的外币折算人民币后超出约定的部分三项约定之和。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保证担保份额
  甲方在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有多个保证人的,乙方有权请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均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五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备用证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乙方与债务人就单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南京钛白)
  甲方(保证人):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债权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一债权确定情形发生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超过主债权最高债权额的债权余额。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1)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00(外币业务按照业务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2)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3)外币业务,甲方按主合同约定币种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债权清偿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后的金额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部分。
  甲方理解并确认,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前述第(1)项约定的本金余额、第(2)项约定的全部费用及第(3)项约定的外币折算人民币后超出约定的部分三项约定之和。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保证担保份额
  甲方在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有多个保证人的,乙方有权请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均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五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备用证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乙方与债务人就单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徐州钛白)
  甲方(抵押人):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抵押权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一债权确定情形发生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超过主债权最高债权额的债权余额。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1)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捌万陆仟叁佰元整(小写)¥10086300.00(外币业务按照业务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2)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物的费用以及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3)外币业务,甲方按主合同约定币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按照债权清偿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后的金额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部分。
  甲方理解并确认,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包括前述第(1)项约定的本金余额、第(2)项约定的全部费用及第(3)项约定的外币折算人民币后超出约定的部分三项约定之和。
  第三条 抵押物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编号为2024年LS0302)最高抵字第2024122401号-1的《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
  第四条 抵押物价值
  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捌万陆仟叁佰元整(小写)¥10086300.00。最终价值以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物的费用以及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4.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9.9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1,097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1.37%。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 1分 很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非常差,太令人失望了!
  • 2分 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不好,不能满足要求。
  • 3分 一般
    商品样式和质量感觉一般。
  • 4分 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比较满意,符合我的期望。
  • 5分 非常满意
    我很喜欢!商品样式和质量都很满意,太棒了!
点击星星就可以评分了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