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817 证券简称:黄山胶囊 公告编号:2024-027 |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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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合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12,088,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9,332,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2,755,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4%。 2.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3人,代表股份10,310,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554,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2,755,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4%。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13,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1%;反对50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弃权2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83%;反对50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6%;弃权2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532,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0%;反对48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5%;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5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81%;反对48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6%;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54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3%;反对50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5%;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62,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71%;反对50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8%;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丁蔚、苗郁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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