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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昇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
|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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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17号昇辉控股有限公司。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昭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7,609,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39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28,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3%。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0,237,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678%,其中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28,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860,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1%;反对3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9%;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87%;反对3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35%;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850,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2%;反对3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0%;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15%;反对3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60%;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新增综合授信及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749,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3%;反对4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0%;弃权8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9,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211%;反对4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08%;弃权8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高霞律师、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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