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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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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4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8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 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和2024年10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由25亿元增加至35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5月21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和2024年11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4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61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1.61亿元(其中占用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1.61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4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3.39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总股本:139,680.9613万股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肆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96,749.2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33,698.8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29%,对子公司担保为1,563,050.4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5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月30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4年11 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为国显光电提供的未使用的年度担保额度12.5亿元调剂至固安云谷,调剂后公司为国显光电和固安云谷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分别为49.5亿元和87.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向光大银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自2024年12月24日至2027年12月23日,公司和固安云谷作为共同担保人对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8.6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1.68亿元(其中占用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1.68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4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7.82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 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 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为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二条 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24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第三条 担保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方式: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为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96,749.2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33,698.8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29%,对子公司担保为1,563,050.4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4.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4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月30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4年11 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为国显光电提供的未使用的年度担保额度12.5亿元调剂至固安云谷,调剂后公司为国显光电和固安云谷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分别为49.5亿元和87.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 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8.6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1.68亿元(其中占用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1.68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4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7.82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96,749.2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33,698.8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29%,对子公司担保为1,563,050.4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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