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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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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4-083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与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被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24月1日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2024-001号公告。
  近日,中大租赁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3号〕,现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告如下:
  一、南方同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大租赁付转让价款235,140,688.89元(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其后以159,257,77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南方同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大租赁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用84,580元。
  三、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畅对南方同正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大租赁有权就南方同正持有的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8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106元,由中大租赁负担332,430元,南方同正等被告负担1,219,6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南方同正等被告负担。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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