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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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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7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0人,代表股份273,141,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9人,代表股份273,14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4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9人,代表股份37,438,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8人,代表股份37,438,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1%。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公司未来三年(2024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2%;反对1,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弃权21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89,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75%;反对1,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3%;弃权21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2%。
  提案2.00 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65,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1%;反对1,75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32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6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57%;反对1,75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75%;弃权32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战梦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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