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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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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4-137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发布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
  ■
  特别提示: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1、2、3将分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提案1应选非独立董事6人,提案2应选独立董事3人,提案3应选股东代表监事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个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二。
  (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6)本次现场会议预计时间为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登记时间:
  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3日(上午9:00 -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1)登记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红太阳证券部)
  (2)联 系 人:王露女士、唐志军先生
  (3)联系电话:025-57883588
  (4)电子邮箱:redsunir@163.com
  (5)邮政编码:211300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25
  2、投票简称:红阳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1.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2.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如提案3.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的,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签字:【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号码:【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号码:【 】
  委托人持股数:【 】 委托人股东账号:【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本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投票说明:
  (1)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请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填写票数。如直接打“√”,代表将拥有的投票权均分给打“√”的候选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2)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3)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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