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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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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4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2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普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普通股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金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96人,代表股份291,017,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2,170,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94人,代表股份48,846,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94人,代表股份48,846,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94人,代表股份48,846,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因与其他工作安排时间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逐项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7,87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7%;反对2,154,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5%;弃权9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0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41%;反对2,154,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6%;弃权9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3%。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7,857,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4%;反对2,14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5%;弃权1,0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8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24%;反对2,14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8%;弃权1,0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丽、梁文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所有提案。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3日,贵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2024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3),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14:30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2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副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242,170,3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5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1,694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48,846,7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7%。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696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291,017,0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09%。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873,335股,反对2,154,936股,弃权98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197%。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703,020股,反对2,154,936股,弃权98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5641%。

  议案2:《关于变更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857,835股,反对2,149,136股,弃权1,01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144%。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687,520股,反对2,149,136股,弃权1,01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5324%。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丽、梁文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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