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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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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4-088

  转债代码:111008                转债简称:沿浦转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建清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将其中部分暂时闲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将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安排归还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公司及子公司承诺,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的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2、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向子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郑州沿浦年产 30 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向子公司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天津沿浦年产75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相关授权人在公司《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范围内决定各项具体出资及借款事宜。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3、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现募集资金已经到位,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24,334,957.86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4、审议《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原计划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将投入募集资金38,100.00万元调整为37,531.13万元。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表决结果: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4-089

  转债代码:111008               转债简称:沿浦转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易重学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惠州沿浦、郑州沿浦及天津沿浦提供借款,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通过此项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4、《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全体监事同意调整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事项。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4-092

  转债代码:111008              转债简称:沿浦转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24,334,957.86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0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4,068股,发行价格为32.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999,996.52元。

  2024年12月4日,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4,400,000.00元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款了376,599,996.52元给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账号为31050176490000002981的专用账户。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88,679.24元,其中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88,679.2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311,317.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7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办理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4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23,674,580.50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23,674,580.5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88,679.24元,其中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88,679.24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60,377.36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不含增值税)为660,377.36元。

  单位:人民币元

  ■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24,334,957.8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2月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4-093

  转债代码:111008             转债简称:沿浦转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0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4,068股,发行价格为32.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999,996.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5,688,679.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311,317.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4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7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原计划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作如下调整,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单位:万元

  ■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募投项目投入金额调整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全体监事同意调整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4-094

  转债代码:111008               转债简称:沿浦转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0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4,068股,发行价格为32.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999,996.52元。

  2024年12月4日,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4,400,000.00元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款了376,599,996.52元给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账号为31050176490000002981的专用账户。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88,679.24元,其中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88,679.2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311,317.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7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别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2024年12月18日,公司已经开立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专用账户明细如下:

  ■

  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50176490000002981,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_/_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济赛、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50176490000002982,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  /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沿浦年产30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_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济赛、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三)公司、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131001021124331】,截至2024年/月/日,专户余额为  /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沿浦年产75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_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济赛、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公司、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4287952233,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济赛、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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