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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1、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

  2、将“第二部分 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59.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59.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3、将“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5、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6、将“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7、将“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

  “二十八、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

  二、解除限售份额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9日,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蛇口产园REIT”)场内及场外限售份额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募REITs场内份额解除限售

  1.本次解除限售的份额情况:

  ■

  注:上述锁定份额自本基金第一次扩募份额上市之日(2023年6月16日)起计算锁定期。

  2.本次解除限售后剩余的限售份额情况:

  ■

  注:本基金首次发售份额上市之日为2021年6月21日,2023年度第一次扩募份额上市之日为2023年6月16日。

  (二)公募REITs场外份额解除限售

  1.本次解除限售的份额情况:

  不涉及。

  2.本次解除限售后剩余限售份额情况:

  不涉及。

  三、本次限售份额上市后流通份额变化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份额上市流通前,可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的本基金流通份额为1,063,946,372份,占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74.87%。本次战略配售份额解禁后,可流通份额合计为1,074,368,989份,占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75.6%。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解除限售份额占总份额为0.7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影响较小。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基础设施项目近期经营业绩

  本基金通过专项计划100%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合计由3个产业园项目组成,可出租面积合计约204,758.59平方米。截至2024年11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经营基本保持稳定,月末时点出租率为91%。其中:光明加速器二期为91%,万融大厦91%,万海大厦为91%。

  (二)净现金流分派率说明

  基金发行时的年化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预计年度可供分配现金流/基金发行规模,对应到每个投资者的年化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预计年度可供分配现金流/基金买入成本。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上涨会导致买入成本上涨,导致投资者实际的净现金流分派率降低。

  根据《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博时蛇口产园REIT2024年度预测的可供分配金额为146,868,591.73元。基于上述数据,净现金流分派率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1)投资者在2023年6月16日博时蛇口产园REIT2023年度第一次扩募份额上市时买入本基金,买入价格2.387元/份,该投资者的2024年测算净现金流分派率=4.33%

  (2)投资人在2024年12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入本基金,假设买入价格1.97元/份,该投资者的2024年度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5.25%

  需特别说明的是:

  1、以上计算说明中的2024年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系根据《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披露的预测数据予以假设,不代表实际年度的可供分配金额。

  2、净现金流分派率不等同于基金的收益率。

  (三)本基金不同于股票、债券或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基金交易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等。

  六、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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