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9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综合考虑,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费智、朱战军、顾增才、宋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费智、朱战军、顾增才、宋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审议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9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9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3日(周一)14:00
● 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周一)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周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3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至2024年1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周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
(二)有关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议案2、议案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2日(周日)9:30-11:30,13:00-15:00;
2、登记方式: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按时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需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进行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3)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4年12月22日(周日)15:00前送达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相关股票的投票权应由登记在册的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征求投资者意见后行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本人如需参加股东大会,应作为受托人由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委托参加。
●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 信函: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直接送达登记地址,并请注明
“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215000)。
● 联系人:陈银凤
● 联系电话:0512-68536762
●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15”,投票简称为“协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3日(周一)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
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4年12月23日(周一)召开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
■
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本人/本单位持有协鑫能科(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现登记参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9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议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12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王胤,201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陆正皓,202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3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205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190万元,2023年度审计费用较2022年度审计费用增加15万元。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9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预计2025年度与关联人的交易总额为192,000.00万元,其中向关联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82,000.00万元,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000.00万元,向关联人承租房屋等关联交易金额为5,000.00万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费智、朱战军、顾增才、宋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注:因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与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人数量较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因此,对于预计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单独列示,其他关联人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1、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审议及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
2、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注:2024年1-10月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总体业务比重较小。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占同类业务总金额的详细比例,待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完成编制后,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苏州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昊明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1号
经营范围: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销售:电力设备、煤炭、粉煤灰、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2、汇晟鑫国际供应链管理(徐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磊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茱萸山街道墨上集三期电商产业园A-207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矿山机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钰峰
注册资本:585031.642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4、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朱共山
注册资本:150000000港元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一号环球贸易广场17楼1707A室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力销售、光伏电站之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及销售液化天然气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说明:上表各关联人与公司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控制的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各关联人均依法存续经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各关联人将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与各关联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范围,能充分利用各方拥有的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与合作共赢,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2024年度与相关关联人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预计与相关关联人在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192,000.0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后认为:
公司2024年1-10月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低于预计总金额,系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遵循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费智、朱战军、顾增才、宋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10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督促相关企业处置光伏电站的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三年,由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除承诺期限延期外,原承诺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事项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2023年,为积极推进光伏电站资产业务开发,根据集团整体业务战略规划,拟由协鑫能科负责光伏电站业务开发、运营。为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2023年10月,公司公告拟通过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新能源”)下属583.87MW光伏发电项目。前述交易完成后,因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科技”)、协鑫新能源、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下属相关企业仍持有部分光伏电站资产,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就避免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Happy Genius Holdings Limited(智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协鑫科技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朱共山先生作为协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11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一、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控制部分光伏电站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督促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其控制的光伏电站转让给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使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三、协鑫科技下属光伏电站属于历史遗留资产,自协鑫能科2019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来不存在新增光伏电站资产的情况,且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承诺不新增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Golden Concord Group Limited(协鑫集团有限公司.HK)作为协鑫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大股东,朱共山先生作为协鑫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11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一、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新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控制部分光伏电站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督促相关企业在符合相关法规或法律条件下,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其控制的光伏电站转让给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使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二、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新增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协鑫集成的控股股东,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协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朱共山先生作为协鑫集成的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11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一、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集成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控制部分光伏电站的情况,在合法合规、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将督促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所有公司的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转让价格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如受让方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协鑫集成确保该关联交易公允合理。使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二、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新增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原承诺履行情况和申请承诺期限延期的原因
(一)原承诺履行情况
自作出承诺以来,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一直致力于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如下:
1、相关关联方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及明确相关光伏电站处置方案;定期发送督促函,积极履行避免光伏电站同业竞争的督促义务,及时跟进相关光伏电站处置进度。
2、相关项目公司正在加快处置光伏电站。一方面,积极寻找外部优质的意向收购方,推动尽职调查,部分项目签署了意向协议和预收购协议;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协鑫能科对相关光伏电站尽调、评估。因项目普遍存在未通过国补核查/国补欠款、财务状况不佳和合规性瑕疵等问题,部分项目意向收购方尽调后终止交易,相关光伏电站处置进展未达预期。
3、相关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严格履行承诺,未新增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申请承诺期限延期的原因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出具的《关于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函》。鉴于在承诺期间解决光伏电站同业竞争确实存在现实障碍和较大困难,相关关联方持有的光伏电站短期内处置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且转让给协鑫能科会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无法在承诺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光伏电站处置,申请将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督促相关企业处置光伏电站的承诺履行期限进行延期。未能按期履行原有承诺的主要原因如下:
1、因光伏市场环境和国补政策等影响,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的收购方。
2024年以来,光伏电站资产的出售行为在央国企中日益增多,部分央国企陆续出售存量光伏电站资产,收紧并购标准,光伏电站出售交易市场竞争激烈。央国企的出售行为,实际上是对新能源项目经济性的重新评估。在电力市场改革逐步深入的背景下,新能源电站的上网电价将逐步告别固定电价,使得电价成为未来新能源投资的最大不确定因素;此外,随着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增加,新能源电站的收益将更多地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目前,相关关联方持有的光伏电站主要为早期开发的带补贴的光伏电站。受光伏市场环境、国补核查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补贴资金发放延期等影响,带补贴的光伏电站交易条件持续恶化,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的收购方。
2、因相关光伏电站财务状况不佳、合规性瑕疵待消缺等影响,协鑫能科收购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项目经营情况方面,相关境内光伏电站普遍存在未通过国补核查/国补欠款,导致项目公司经营现金流短缺,部分项目亏损。
项目合规性方面,相关光伏电站普遍存在合规性瑕疵。其中,大部分项目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未能办理完成,部分项目存在林、草用地手续缺失,以及部分项目外线(发电外送电网线路)建设核准批复手续缺失。
鉴于相关光伏电站财务状况不佳、较多合规性瑕疵待消缺,目前置入协鑫能科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3、因国补核查结果公布和项目合规性瑕疵消缺等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光伏电站的处置仍需要一定周期。
国补政策方面,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三部委启动对带国家补贴新能源地面项目的国补核查工作;2023年1月,三部委公布第一批国补核查通过的合规项目清单。之后,国补核查工作一直处于“未完待续”状态,后续合规项目清单公布时间暂不确定。
项目合规性方面,相关项目公司正在积极按计划对合规性瑕疵进行消缺。但是,相关合规性手续办理进度受项目地政府建设指标额度等影响,短期内无法办理完成。
资产交易方面,在上述国补核査结果落地及项目合规性瑕疵解决的基础上,项目具备出售的基本条件,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将督促相关企业立即推进光伏电站处置。根据光伏电站资产出售的商业惯例,综合评估意向收购方邀约、项目尽调评估、履行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和股权交割等,资产交易周期约6个月及以上。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光伏市场环境、国补政策、项目合规性瑕疵消缺时间、资产交易达成周期等影响,且涉及多个光伏电站项目/资产包,预计处置需要较长时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将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督促相关企业处置光伏电站的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三年,由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延期后的承诺
本次承诺期限延期是基于国补核查进度延后、相关光伏电站现实情况和实际困难所作出的审慎决策,不涉及对原承诺事项的撤销或豁免,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将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本次主要是将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督促相关企业处置光伏电站的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三年,由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除承诺期限延期外,原承诺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延期后的承诺具体如下:
Happy Genius Holdings Limited(智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协鑫科技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朱共山先生作为协鑫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于2024年12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一、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控制部分光伏电站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督促相关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前将其控制的光伏电站转让给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使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三、协鑫科技下属光伏电站属于历史遗留资产,自协鑫能科2019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来不存在新增光伏电站资产的情况,且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承诺不新增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Golden Concord Group Limited(协鑫集团有限公司.HK)作为协鑫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大股东,朱共山先生作为协鑫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于2024年12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一、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新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控制部分光伏电站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督促相关企业在符合相关法规或法律条件下,在2027年12月31日前将其控制的光伏电站转让给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使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二、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新增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协鑫集成的控股股东,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协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朱共山先生作为协鑫集成的实际控制人,于2024年12月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一、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集成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控制部分光伏电站的情况,在合法合规、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将督促相关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所有公司的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转让价格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如受让方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协鑫集成确保该关联交易公允合理。使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二、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新增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四、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后认为: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费智、朱战军、顾增才、宋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该议案尚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承诺期限延期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出具的《关于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函》;
5、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及其关联方出具的延期后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